转发人事部关于1999年调整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通知 体人字 [1999] 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现将人事部《关于1999年调整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1999〕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的实施方法,仍按体人字[1996]073号文件执行。
关于1999年调整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9〕114号 国家体育总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登山运动项目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登山运动员成绩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999年7月 1日起,调整登山运动员的成绩津贴标 准(调整后的成绩津贴标准见附表)。
附表:
津贴 登山 标准 成绩
比赛层次 顶峰 (第一名) 8601米以上 (第二名) 8301―8600米 (第三名) 7701―8300米 (第四名) 7001―7700米 (第五名) 6001―7000米 (第三名) 8601-8848米 495 425 345 285 245 230 8301―8600米 440 ― 330 270 230 210 7701―8300米 396 ― ― 256 216 196 7001―7700米 343 ― ― ― 203 183 6001―7000米 310 ― ― ― ―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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