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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8-31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关于转发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02]182号

京内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改字[2002]7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依据《工人考核条例》、《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2002年3月29日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第十七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工人考核条例人哪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工人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机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对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四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范围原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
第五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考核、统一发证”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章 职业资格等级标准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执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标准。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其标准为:
(一)职业资格初级(五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二)职业资格中级(四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三)职业资格高级(三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四)职业资格技师(二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五)职业资格高级技师(一级)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工考委统一领导、综合管理。
第八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同时兼用“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名称,逐步实现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体制的过渡。
第九条工考委办公室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事务及证书管理工作;对各职业(工种)的培训、鉴定考核工作进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对各专业考评人员统一组织培训,进行资格认定后,实行聘用。
第十条工考委下设若干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专业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按要求对报考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合格后,统一组织报名。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可申报初级(五级);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或工龄10年以上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四级);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7年,或工龄20年以上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三级);
(四)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 8年,或工龄25年以上在本等级工作满 5年的高级工,可申报技师(二级);
(五)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且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5年,或工龄28年以上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的技师,可申报高级技师(一级)。
申报者须参加工考委统一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才能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职业资格等级。
第十三条持有本职业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级职业学校。大学专科和本科等学历证书者,在校学习的时间可计算报考工龄。
第十四条参加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的,申报上一等级不受报考年限的限制。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劳动模范称号或国家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个人比赛前10名的,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取得两个以上同一等级不同职业资格证书,申报上一等级考核可比对相同职业适当放宽报考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同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并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七条各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核,符合条件者由专人统一填写《中央国录机关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时,还须对报考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业绩考核,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业绩考核评分表》,业绩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报考。
第十八条各单位在审核申报上一等级人员的报考资格时,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统一标准。对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或工龄年限两类标准,同一单位同一次报考只能使用同一标准,两类标准不得混用。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仍使用工龄年限标准。
第六章 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分为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各项考核均采取百分制,60分为合格。
第二十条鉴定考核工作由工考委统一组织,按照培考分开的原则,国家试题库中已有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题。
第二十一条职业道德考核采取阅卷方式。考核时间为90分钟,主要内容是职业道德知识、职业态度和基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闭卷方式。初、中、高级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90分钟,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120分钟。
理论知识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本职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和相关外语知识、以及与操作技能相对应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操作技能考核的项目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并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确定。初、中、高级操作技能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问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师和高级技师操作技能考核分为现场操作和技术论文答辩两部分。
报考技师和高级技师,理论知识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操作技能考核。
第二十四条取得《职业道德培训合格证》,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考核均合格者,方为鉴定考核合格。单项考核合格者,其合格成绩有效期为两年,不合格的一项可在下一年度申请补考;两项考核均不合格者不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按《工人考核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鉴定考核成绩合格,经专业考评领导小组评定并报工考委审批后,由工考委办公室接有关规定填制并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其它鉴定考核机构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申报中央国家机关升级考核的,原《职业资格证书》颁经工考委办公室复核认定。
第二十七条1998年前工考委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可继续使用,或经升级考核后即换发新证。
第二十八条工考委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持有者技术业务水平和单位对其聘任的参考依据,也是出国劳务人员办理技能水平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取得工考委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凡聘任相应岗位职务的,其待遇按照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组织成员和各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五章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在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人员,工考委办公室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对以舞弊行为骗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工考委办公室收缴其证书,并视情节确定取消其一至三年的报考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依据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92]财工字第68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规定,按照“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三条工考委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及职业(工种),并在报考通知中公布,同时附本办法第五章申报程序中涉及表格样表。
对单位急需而工考委未开设鉴定考核的职业(工种),经工考委同意备案后,有关人员可参加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工考委予以核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94〕国管体改字第172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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