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体人字(2003)68号 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完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国管财字[2002]29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人事司备案。
关于转发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字[2002]29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310元;去也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6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2年7月 18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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