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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小知识第1期:坚决杜绝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跑风漏气行为
发布时间:2023-09-14 来源:人事司 字体:

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搞跑风漏气的行为,是不讲纪律和规矩、违反党纪和国法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

跑风漏气行为:是指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通过非正常渠道散布,实质是泄密。轻微的行为,违反了保密有关规定;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保密法、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等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组织人事工作中跑风漏气行为:是指本应由一级组织掌握的情况,如有关人事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内部决定和考虑,或领导班子议而未决的问题,通过非正常信息渠道扩大了传播范围或提前传播给了当事人。

组织人事工作中跑风漏气行为的危害:在组织人事工作中,本来是组织用人,跑风漏气会导致公器私用,变成收买人心,培植“自己人”,结成利益团伙;更有人从中渔利,收取好处,收受贿赂,大肆谋私;还会导致领导班子成员互相猜疑、产生隔阂,影响班子内部的团结,削弱班子的战斗力。跑风漏气搞得小道消息满天飞,搅乱正常的选人用人秩序,还会引起一些干部思想混乱,影响干部队伍稳定,败坏党内良好风气,严重破坏党内政治生态。

有关严禁跑风漏气行为的法规条文要求:

《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每名党员要“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

《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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