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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周期支援西部地区教练员工作的函 (体人力字〔2006〕128号)
发布时间:2006-03-24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体人力字〔2006〕128号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开展支援西部地区教练员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有关部门和地区的大力支持下,经组织协调,总局陆续选派了18名教练员到西部地区工作。这些教练员按照总局的要求,在受援地区体育部门的大力关心与支持下,发扬忘我工作的奉献精神,根据受援地区的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工作,为促进西部地区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做出了一定贡献。为了做好第二周期(2006年―2009年)的支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函商如下:
一、继续选派教练员到西部地区工作
第一周期的支援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工作总体来看,派出人数偏少,受援地区的面也不够宽,与支援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我们将努力在第二周期加大选派教练员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力度。
为进一步开展此项工作,请贵局根据本地区运动项目布局的情况,本着培养后备人才的目标,提出第二周期的教练员需求信息,并填写《支援西部地区教练员需求信息表》(2006年―2009年),于4月7日前报送总局人力中心(文字材料和电子版各一份),以便及时汇总、发布教练员需求信息,继续选派教练员到西部地区工作。
同时,贵局自行从其他地区引进的教练员,如需纳入到支援工作范围内,请一并函告我中心。
二、开展短期讲学指导工作
为了加大对西部地区人才支援工作的力度,扩大支援的实际效果,拟在第二周期开展短期讲学指导工作。即:西部地区提出需求,由总局选派高水平教练员、科研专家到西部地区进行短期的讲学指导,通过经验介绍、讲座答疑、现场教学、跟踪指导等方式,解决运动训练中的实际问题,从而促进该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关于讲学指导的费用拟由总局和西部地区共同承担,其中:选派人员补贴、往返路费等由总局承担,在当地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西部地区承担。
请贵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需要讲学指导的项目、方式、内容、要求等信息函告我中心,以便汇总报总局批复后,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
特此函商,请予回复!
通讯地址:100763 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人才信息部
联系人:多化文、苏开顼
电话:(010)87183970、87182448(传真)
电子信箱:rcdy@sport.gov.cn 、dhw329@sohu.com

[附件下载:支援西部地区教练员需求信息表(2006年―2009年)]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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