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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游泳救生员赴澳门工作的函
发布时间:2008-10-10 来源: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字体: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体人力字〔2008〕231号

关于推荐游泳救生员赴澳门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近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体育发展局来函,希望我们派遣具有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的救生员赴澳门工作。为促进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在澳门的推广,与澳门体育发展局共同做好游泳救生工作,现请各单位协助推荐符合要求并愿意为澳门游泳救生事业贡献力量的专业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岗位要求及人数
    岗位1:具备良好的救生技能,能够胜任游泳救生员的日常工作。人数在12个左右;
    岗位2: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能够承担对初级、中级救生员的培训工作;能够根据游泳场所实际情况制定与救生工作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人数在3个左右。
    二、推荐范围
    (一)基本条件
    1、热爱救生事业,工作认真负责,为人正直、诚实。
    2、年龄在55岁以内的男性。
    (二)资格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两年以上救生工作经历(需提供所在游泳场馆电话及工作经历证明)。
    2、具备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
上述人员中,优先考虑同时持中国救生协会高级及以上游泳救生员证书的人员。
    三、选拔方式
    (一)资格审核。各省市组织推荐人选填写《赴澳门工作申请表》(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见附件1),经各省市职业技能鉴定站对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统一报至总局人力中心、职鉴指导中心。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可参加后续的选拔与培训。
    (二)选拔。总局人力中心、职鉴指导中心将与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共同对资格审核通过人员进行进一步考核,从中选拔第一批赴澳门工作人员15名,并对其进行培训。其他人员将进入人才储备库,作为后备人选。
    四、聘期与签约事宜
    (一)聘期为1年,时间自2008年12月至2009年12月。试用期为3个月。
    (二)通过选拔的人员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外派体育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中国体育人才网附全文)与我中心签订协议。
    (三)有关待遇基本按照对外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标准执行。
    五、相关要求
各省、区、市在10月22日前完成推荐人员材料上报工作,将《赴澳门工作申请表》、《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历证明传真并邮寄至我中心。
具体选拔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魏来  刘洋
    电  话:010-87182851   67148248
    传  真:010-87183087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东楼416室
    邮  编:100763

附件:1.赴澳门工作申请表
      2.报名人员信息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游泳救生员   选拔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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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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