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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资助山西屯留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通知
山西、辽宁、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体育局:
根据《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命名资助暂行办法》(体群字[2005]6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决定在2009年命名资助陕西省屯留县等31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市)体育局要加强对“中心”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责任、资助资金的用途等要求,强化对援建资金使用的监管,使资金尽快产生社会效益;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联系,保证专款专用。
二、“中心”须严格执行《办法》有关向公众提供公益性体育健身服务等规定,在体育项目的设置、体育器材设施的配备等方面专用于全民健身。
三、“中心”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服务规范,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四、“中心”要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命名称号(见附件),如对总局的命名称号、命名资助对象进行改动,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五、总局将对获得命名的“中心”进行等级评定和定期复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09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名单
办公厅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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