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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21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关于2009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通知

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体育局:

根据《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体群字[2008]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决定在2009年命名、资助建设“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区)体育局要严格按照《办法》中有关资金使用、评估复审等规定,加强对“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要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联系,确保专款专用,使资金尽快产生社会效益。

二、“基地”的相关体育场地设施必须达到《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及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才可对外开放,各级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基地”安全运行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改进。

三、要加强对“基地”建设的跟踪调研,结合《办法》有关条文,制定符合本省(区)实际的“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规划、规范,推动“基地”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四、有关“基地”要树立品牌意识,抓紧完善场地设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对社会影响巨大、社会效益良好、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方面真正具有示范意义的“基地”,总局将在综合评估后继续给予资助。

附件:2009年命名资助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名单

办公厅

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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