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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预选赛暨全国游泳冠军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 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凡2004年度由所属省级体育局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2、凡在2004年度注册(含注册确认),且在2004年上、下半年内各参加了至少1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优秀运动队全国游泳比赛的运动员。
3、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布的2004年度奥运会项目全国前10名,且在2004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赛。
4、凡2004年度奥运会项目全国排名第11名以后运动员(含已达标运动员),必须在参加了2005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后,方可报名参赛。报名后未到赛区参赛的运动员除外。
5、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2005年全国游泳春季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
6、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本次比赛和2005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
7、获得了参加第28届奥运会资格,并且参加了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报项不限。
8、获得了参加第28届奥运会资格,但未参加2005年世界锦标赛的运动员,若未参加本次比赛,则须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重新达标,且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应与达标项目相同。
9、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取消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为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达标项目少于2个(含2个)和无一项成绩达到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最多可报2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
(五)未达标或额外增项的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是在200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和2005年全国青年锦标赛中参加过的项目。报名后,在上述两次比赛的预赛开始前弃权项目不能作为决赛阶段的报名项目。
(六)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的4:1比例报名。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如单项弃权,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按有关规定上交罚款。
(三)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4年全国游泳各单项排名成绩或2005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成绩。若报名成绩好于上述成绩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四)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男女800米、1500米自由泳和400米混合泳预赛分组编排采用以报名成绩好的前8名运动员安排在最后一组,9至16名安排在倒数第二组,17-24名安排在倒数第三组,以后名次的安排以此类推;各组安排的人数不能少于3人;各组运动员的泳道编排采用4、5、3、6、2、7、1、8方式进行。
(七)200米以下距离各单项(不含接力项目)录取参加决赛运动员名单的办法,将按参加半决赛运动员的预赛和半决赛两次比赛成绩总和进行排序,排列前8名的运动员进行决赛。
(八)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半决赛、决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报名标准的110%(400米以上距离项目为105%)的成绩者,或故意出发犯规者,给予300元的罚款。
(九)运动员如单项弃权(决赛和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交弃权费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每项交弃权费4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无故弃权和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十)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十一)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
四、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五、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报名单格式(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注册证号、参赛项目、报名成绩、比赛名称、地点、时间)使用计算机进行填写和打印,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一式两份于比赛前30天(以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和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计算机填写报名表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三)凡在国家游泳队训练的运动员,由国家队统一报名。如出现国家队与地方队报名项目不相同时,以国家队为准。
(四)请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七、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八、其他: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在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承办单位应统一安排国家游泳队全体人员食宿。
(五)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记取成绩的EXCEL文件格式另行通知。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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