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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自由泳(限女子)、1500米(限男子);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X100米、4X200米自由泳接力;4X100米混合泳接力。
二、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凡在2004年度注册(含确认),且在2004年上、下半年内各参加了至少1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举办的优秀运动队全国游泳比赛的运动员。
2、符合上述条件,并在2005年全国游泳冠军赛和2005年全国青年锦标赛中达到决赛阶段报名标准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加。
3、获得了参加第28届奥运会资格,并且参加了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报项不限。
4、获得了参加第28届奥运会资格,但未参加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若未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预选赛,则须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重新达标,且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应与达标项目相同。
    5、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05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取消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资格。
(二)各单位各单项限报3人,接力限报1个队。
(三)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是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达标项目少于2个(含2个)和无一项成绩达标的运动员,最多可报2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
(四)未达标或额外增项的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是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预选赛和2005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中参加过的项目。报名后,在上述两次比赛的预赛开始前弃权项目不能作为决赛阶段的报名项目。
(五)各单位男和女达标运动员总数不足8人的单位,可补足8人。补足运动员的参赛项目必须符合参加办法(四)的条件。
(六)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的4:1比例报名。
三、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
(三)除获得了第28届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外,其他运动员各单项报名成绩应是本人在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游泳预选赛或全国青年锦标赛中取得的成绩,若报名成绩出现严重不符时,按无报名成绩处理。
(四) 获得了第28届奥运会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或差于)本人2004年全国游泳各单项排名成绩或在2005年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认可的比赛成绩。
    (五) 200米以下距离(不含接力项目)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200米以下距离各单项(不含接力项目)录取参加决赛运动员名单的办法,将按参加半决赛运动员的预赛和半决赛两次比赛成绩总和进行排序,排列前8名的运动员进行决赛。
四、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请各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颁布的参赛运动员名单,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统一报名。
(二)其他事宜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名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提前4天,裁判员提前3天到指定赛区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者,不予安排工作并一切费用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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