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58公斤级、68公斤级、80公斤级、+80公斤级。 女子:49公斤级、57公斤级、67公斤级、+67公斤级。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第一次资格赛 1、比赛时间:2005年4月上旬(4天),地点待定。 2、参赛方式: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资格单位报名参赛。 3、级别设置:各参赛单位可在男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女子4个级别中选报3个级别,每个级别限报1名运动员。 4、名额限制: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不超过6人。 5、报名要求:赛前30天截止报名,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级别。 (二)第二次资格赛 1、比赛时间:2005年7月上旬(4天),地点待定。 2、参赛方式:在第一次资格赛上未获得资格的单位,可选择级别补报(男3女3),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男3女3);各参赛单位在第一次资格赛已经获得资格的级别不得再报。 3、名额限制: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运动员根据资格情况报名。 4、报名要求:赛前30天截止报名,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级别。 (三) 决赛 1、比赛时间待定,地点在江苏省。 2、参赛方式:通过资格赛获得决赛资格的单位和运动员允许参赛。 3、参赛资格:参赛单位按照在两次资格赛中所获得的有效资格提前进行报名,如更换种子运动员(种子运动员的产生办法详见第四款第10条)参赛,种子资格将被取消。 4、参赛名额:每个参赛单位可报获得有效资格的运动员若干人;领队1名,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人数与运动员人数按1比4配备。 5、赛前30天截止报名,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级别。 四、竞赛办法: (一)资格赛竞赛办法和有关规定 1、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制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2、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制。 3、抽签于比赛开始前一天举行。 4、当日比赛的运动员在比赛前一日16-18时必须称重完毕。 5、每场比赛进行三个回合,每个回合之间休息1分钟。男子比赛每回合进行3分钟比赛;女子比赛每回合进行2分钟比赛。 6、运动员须着中国跆拳道协会规定并认可的道服、个人用护具(头盔、护裆、护臂、护腿等)参加比赛。 7、组委会负责提供经中国跆拳道协会认可的头盔、护具、电子记分牌(电子记分牌必须经中国跆拳道协会批准认可)等其他竞赛用器材和装备。 8、第一次资格赛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12名为参加决赛的有效资格;16进8轮次比赛的8名负者进行附加赛,附加赛的4名胜者进入前12名。 9、第二次资格赛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6名为参加决赛的有效资格;8进4轮次比赛的4名负者进行附加赛,附加赛的两名胜者进入前6名; 10、第一次资格赛各级别的前4名运动员将作为种子选手参加决赛,半决赛负者通过附加赛决定3、4名。 (二)决赛办法 1、决赛的竞赛规则、赛制、抽签、称重、比赛时间、护具、电子记分牌等规定同资格赛一致。 2、设种子运动员,序号按第一次资格赛各级别1-4名排列。更换获得种子资格的运动员或换级别时,种子资格立即失效,其缺额递升不递补。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两次资格赛不颁发奖牌和证书,只决定进入决赛的资格; (二)决赛: 1、录取各级别前八名,第三名、第五名不并列。 2、设男女最佳技术奖。 六、报名和报到: (一)资格赛 1、各参赛单位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跆拳道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视为自动放弃参赛资格。 2、各队于赛前2天报到。运动员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心电图和脑电图)、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3、竞赛日程表待定。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技术代表和裁判员: 资格赛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总局有关规定按比例进行选派,于赛前2天报到并参加培训;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