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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射箭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一)预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竞赛规则世界锦标赛部分及补充规则):
男子:个人、团体预赛(单轮90米、70米、50米、30米),个人、团体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
女子:个人、团体预赛(单轮70米、60米、50米、30米),个人、团体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
(二)决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审定的竞赛规则奥林匹克轮部分及补充规则):
男子:个人、团体奥林匹克排名赛(个人70米72支箭),奥林匹克个人淘汰赛决赛、奥林匹克团体淘汰赛决赛。
女子:个人、团体奥林匹克排名赛(个人70米72支箭),奥林匹克个人淘汰赛决赛、奥林匹克团体淘汰赛决赛。
二、运动员资格: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1、每单位可参加男、女运动员各5人,教练员2人,领队1人。
2、所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注册证,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二)决赛
1、每一参赛单位可根据所获得席位数,报名参加决赛。参加单位派领队1人,运动员实际参赛人数4人以下(含4人),可配备教练员1人;运动员实际参赛人数在5人以上的(含5人),可配备教练员2人。
2、在男子或女子个人比赛中获得3个比赛席位,即有资格参加决赛的团体比赛。
3、每单位可在所获得参加决赛的名额内调换人选。
4、所有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射箭协会2001年审定的《射箭竞赛规则》、2001年审定的《射箭运动裁判员手册》及补充规则。
(二)弓、箭自备,每队运动员、教练员必须穿统一的射箭比赛服装。
(三)各队在预赛团体比赛的前一天,将参加团体赛的运动员名单报裁判组,不报者不得参加团体比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本次比赛男、女各64名运动员获得参加决赛的席位。
1、奥林匹克淘汰赛团体决赛前8名:3人 ×8队=24人
2、奥林匹克淘汰赛个人决赛前40名(不含团体决赛前8名各队运动员)。
3、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1)团体:男、女团体均以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的成绩评定名次,获得男、女前8名的队将获得全运会决赛的参赛席位。
(2)个人:获得男、女团体前8名的队将为本单位直接获得3个参加全运会个人决赛的席位。除去获得男、女团体前8名的48个席位(男24、女24)外,其余运动员均按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成绩排列名次,获得男、女奥林匹克淘汰赛决赛前40名的运动员将获得全运会决赛的参赛席位。
(3)每名运动员只有一次获得席位的机会,如在团体赛中已获得席位,在个人赛中不再录取,按个人名次顺延。
(4)每个全运会参赛单位最多可获得男、女各3个全运会决赛席位。
(二)决赛
1、奥林匹克轮个人淘汰赛决赛名次:
男、女运动员均以奥林匹克个人淘汰赛决赛成绩评定名次,男、女个人分别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奥林匹克轮团体淘汰赛决赛名次:
男、女团体均以奥林匹克轮团体淘汰赛决赛成绩评定名次,男、女团体分别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单位须于赛前30天将报名表一式两份,分别寄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或不按规定报名,按不参加论。
2、在报名后,抽签前,须调换运动员时,以代表队为单位,男、女最多可调换一人。如果调换人员超过这个规定,每超一人需向大会交手续费100元。抽签后,不得更换。
3、各运动队可于赛前3天到赛区报到。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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