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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射击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男子组:
(一)50米小口径自选步枪卧射60发
(二)50米小口径自选步枪3×40
(三)10米气步枪60发
(四)50米自选手枪慢射60发
(五)25米标准手枪速射60发
(六)10米气手枪60发
(七)10米移动靶射击30+30
(八)飞碟多向125靶
(九)飞碟双向125靶
(十)飞碟双多向150靶
女子组:
(一)50米小口径运动步枪3×20
(二)10米气步枪40发
(三)25米运动手枪60发
(四)10米气手枪40发
(五)10米移动靶射击20+20
(六)飞碟多向75靶
(七)飞碟双向75靶
(八)飞碟双多向120靶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获得参加决赛席位的单位,具有报名参赛资格。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夺席位参赛办法(体射运字[2002]404号)及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二)决赛
1、步枪、手枪、移动靶项目每个小项30个席位、飞碟项目每个小项24个席位。
2、个人项目中每个单位每个小项参加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含3人,包括兼项和以其他方式获得参赛席位的运动员)。
3、参加每个小项决赛的运动员必须符合体射运字[2002]404号文件中2.0条款的规定,达到该项目最低成绩标准。
4、参加决赛的每个单位可报领队1名,步枪、手枪、移动靶、飞碟项目每大项参加运动员1一5名的单位可报教练员1名;6一10名的单位可报教练员2名;11名以上的单位可报教练员3名。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1、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夺席位参赛办法(体射运字[2002]404号)及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2、以年度竞赛规程为准。
(二)决赛
1、各项目均进行“决赛”,女子移动靶决赛规则与男子移动靶相同。
2、各项目名次不得并列。出现同分时,按《射击竞赛规则》规定决定名次先后。
3、比赛中,运动员记分射脱靶,应立即向裁判员报告,不报告者,一经发现,将取消该运动员该项比赛资格,同时取消该队“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4、竞赛规则采用中国射击协会审定的最新《射击竞赛规则》。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夺席位参赛办法(体射运字[2002]404号)执行。
(二)决赛
1、各项目均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3、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射击项目夺席位参赛办法(体射运字[2002]404号)及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2、各项目报名按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要求执行。
3、报到时间及其他有关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二)决赛
1、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2、报名后,各项目运动员可以更换,但必须在该项目比赛开始前24小时提出申请,所换运动员必须符合本规程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每更改一处,需向组委会交纳手续费200元。
3、超编人员和提前报到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4、资格赛靶场至少于赛前一星期对运动队开放训练。除开赛前一天和比赛期间安排的正式训练外,其他训练均需交场租费,每人每天10元人民币,电子靶项目(10米气枪、移动靶)每人每天20元人民币。
七、裁判员:
(一)预赛
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审核。
(二)决赛
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竞赛器材:
1、枪支、子弹自备。
2、枪支、子弹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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