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一)男子: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桨有舵手。 (二)男子轻量级: 2000米:双人双桨、四人单桨无舵手。 (三)女子: 2000米: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桨有舵手。 (四)女子轻量级: 2000米:双人双桨、四人双桨。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参赛证。 (三)运动员年龄限198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此后出生者一律不得参加比赛。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与参赛证年龄一致,如年龄不符,以参赛证年龄为准。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1、报满全部比赛项目的单位,单人和双人项目可增报1条艇;未报满全部比赛项目的单位,各项目限报1条艇。 2、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兼项参照竞赛日程表。 3、男、女轻量级运动员可兼报男、女子项目。 4、预备桨手:报满全部比赛项目可报4人,超过一半可报2人,不足一半可报1人。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木工)按运动员人数4 :1配备。 (二)决赛 1、预赛中进入各单项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参加决赛,不得换人和换项目。 2、如运动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决赛时,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按规则规定以预赛报名的运动员进行替换。 3、决赛报名时,各单位根据进入决赛的项目,每个级别限报预备桨手1名(须为预赛已报名的运动员)。 4、因承担国家比赛任务而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将直接参加决赛(单独报项或替换),换人须按规则规定进行。被替换的运动员可另报项目,不得再进行其它项目的替换。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赛艇协会审定的最新赛艇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比赛为6条航道。超过6条艇参赛时,按规则规定进行淘汰赛;6条艇或不足6条艇参赛时,采用一次性决赛。 (三)比赛所设各项目须决出全部名次。 (四)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可使用进口艇、桨,国产艇须经审定。 (五)各单位必须使用在中国赛艇协会注册的比赛服装和桨叶标志。 (六)运动员预赛报名后,如无故弃权,将处以1000元罚款;获得参加决赛的项目和运动员,如无故弃权,将取消该单位该级别所有项目的参赛资格。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单人艇录取前18名,双人艇录取前16名,四人艇录取前14名,八人艇录取前12名参加决赛。 (二)决赛: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预、决赛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各单位于比赛前30天将参加预赛的报名报项表一式两份,分别寄到承办单位和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报项后参加项目和艇数不得变更。逾期报名(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不得参加比赛。参加决赛的单位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的时间报项和报名。 (二)报到:预赛另行通知;决赛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的时间到大会组委会报到。 七、裁判员: (一)预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决赛: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及主要裁判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江苏省体育局负责补充(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三)裁判员报名:派出裁判员的单位须(预赛:2005年X月X日前,决赛:2005年X月X日前)将裁判员参赛确认函一式两份,分别寄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预、决赛组委会。 (四)裁判员报到:参加预赛的裁判员于2005年X月X日到预赛组委会报到;参加决赛的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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