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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柔道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男子:-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无差别级。
女子:-48公斤级、-52公斤级、-57公斤级、-63公斤级、-70公斤级、-78公斤级、+78公斤级、无差别级。
二、运动员资格: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1、每单位可报运动员男、女各12名。
2、男、女运动员分别有5名或5名以下参加的单位可各报官员1名;6名以上(含6名)的单位可各报官员2名。
3、每单位每个级别限报运动员3名,每人只能参加一个级别的比赛。
4、参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女运动员必须持有女性证明。
(二)决赛:
1、获男、女预赛各级别前16名可报名参加本级别决赛。
2、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因故不能参加比赛,同单位同级别允许换人,但不能更换级别(更换运动员必须手续齐全,符合参赛资格的要求)。抽签前两天最后确认报名,截止后不得换人。
3、男、女运动员分别有4名或4名以下参加的单位可各报官员1名;5―8名的可各报官员2名;9名以上的单位可各报官员3名(注:男、女分别单独统计)。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1、采用中国柔道协会审定的最新柔道规则;
2、比赛时间:男、女均为5分钟;
3、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全复活制同一单位的同一级别的运动员均匀的安排在A、B或a、b、c、d区,抽签定位。
4、运动员参赛必须穿兰、白色道服,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衫;
5、柔道垫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6、各单位在赛前2天,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单报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7、设种子选手,序号按2004年全国柔道冠军赛各级别前4名顺序排列。种子选手升降级后不再列为种子,种子如有缺额不增补,原排列顺序不变。
(二)决赛:
1、采用中国柔道协会审定的最新柔道规则;
2、比赛时间:男、女均为5分钟;
3、运动员参赛必须穿兰、白色道服,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女运动员必须自备全白色或米黄色的圆领衫;
4、柔道垫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5、各单位在赛前2天,将本单位最后确认的运动员报名单报大会竞赛处,过时按弃权论。
6、竞赛采用单败淘汰双复活赛制。
7、设种子选手,序号按预赛各级别前4名顺序排列,种子选手换人后不再列为种子,种子如有缺额不增补,原排列顺序不变。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1、只进行个人赛、各级别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
2、设“敢斗奖”和“最佳技术奖”各3名(男、女分别单独统计)。
3、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二)决赛:
1、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报名:各单位将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2、报到:各单位于赛前3天报到,提前报到费用自理。裁判员于赛前4天到大会报到。
(二)决赛: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需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裁判员培训班,并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八、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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