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单位: 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并在预赛中获得决赛资格的单位均可参加。 二、竞赛项目: 48公斤级、51公斤级、54公斤级、57公斤级、60公斤级、64公斤级、69公斤级、75公斤级、81公斤级、91公斤级 、+91公斤级。 三、运动员资格: 必须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要求并在预赛中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年龄在17周岁以上34周岁以下,经医院检查身体合格,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和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运动员手册》,并办理人身保险手续者,方可参赛。 四、参加办法: (一)取得预赛各级别前16名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原级别的决赛。 (二)各单位5名以下(含5名)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可报工作人员2名(领队、教练员);6名以上(含6名)运动员参加比赛的可报工作人员3名(领队、教练员)。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拳击协会审定的最新拳击项目竞赛规则; (二)比赛每级别设2名种子选手,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名次每级别前两名分别设为1、2号种子。 (三)种子选手因故不参加比赛,不再补设其它种子选手。 (四)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制竞赛办法。 (五)比赛除种子选手上、下半区分开外,所有运动员进行混抽。 (六)比赛使用大会统一准备的拳套、头盔、护手绷带(自备头盔须经大会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运动员须自备护齿和护裆,否则不得参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每级别录取前5名予以奖励(第3名、5名并列)。 (二)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一)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人身保险手续随报名单寄到赛区。 八、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一)大会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大会设仲裁委员会,其组成和职责范围按竞赛规则执行。 九、比赛设立赛风赛纪监督组,其人员组成及职责范围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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