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 正文
第十届全国运动会曲棍球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男子曲棍球、女子曲棍球。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凡报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女子曲棍球比赛的队,每队必须有12名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队员。
(三)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持有“运动员伤残保险证明”。
(四)在2004年度注册期(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并完成2005年年度注册。除持有中国曲棍球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报名并上场参加2004年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杯赛和全国青年锦标赛之一;
2、报名并上场参加2005年全国锦标赛暨全运会预赛和全国青年锦标赛之一;
3、参加2004年奥运会的运动员可视为参加2004年全国性赛事,但必须报名并上场参加2005年全国锦标赛暨全运会预赛和全国青年锦标赛之一。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凡报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队必须参加预赛。
    (二)江苏队直接获得参加决赛的资格,但必须参加预赛,其预赛成绩作为决赛分组抽签的依据。
    (三)获得男、女预赛前12名的队参加决赛。如预赛时队伍数量超过12个队(不含12个队),江苏队预赛成绩没有进入前12名,则江苏队替代获得第12名的队进入决赛。
(四)报名人数:各队可报领队1名,医生1名(只限预赛)、教练员2名,运动员18名(每场比赛前1小时确定参加本场比赛的16名运动员),教练员兼运动员须列入运动员报名人数统计。
(五)凡已报名参加比赛的队,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无故退出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1、第一阶段:如参赛队不足8个队,则不分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一阶段的名次。如参赛队为8个队以上(含8个队),则分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分别决出第一阶段各小组的名次。
2、第二阶段:
(1)参赛队不足8个队,则由获得第一阶段第1、2名,第3、4名,第5、6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最后名次。获单循环第7名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2)如参赛队为8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
(3)如参赛队为9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获单循环第5名的队不再进行比赛(获得第9名)。
(4)如参赛队为10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获两个小组赛第5名的队进行1场附加赛,决出第9名、第10名。
(5)如参赛队为11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第3、4名和第5名以后的队分别组成三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第5至8名和第9至11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
(6)如参赛队为12个队或以上,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第3、4名,第5、6名和第7、8名的队,分别组成四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第5至8名、第9至12名和第13至16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
3、单循环比赛时,根据报名顺序,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
4、分组比赛时,根据2004年全国联赛比赛名次采用抽签办法进行分组(抽签办法另行通知)。首次报名参赛的队伍按报名顺序,报名在前,分组抽签序号在前。
5、通过人才交流组成的队,分组比赛时原则上不与原省(市)队同在一组。强制分组时,由原属同一省(市)的两个队位置排后的队与另一组中其位置相对应队(如A组中4、5、8、9与B组中3、6、7、10相对应)相互调换。
(二)决赛
1、决赛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如参赛队不足8个队,则不分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一阶段的名次;如参赛队为8个队以上(含8个队),则分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分别决出第一阶段各小组的名次。
第二阶段:
(1)参赛队不足8个队,则由获得第一阶段第1、2名,第3、4名、第5、6名的队各进行一场附加赛,决出最后名次。获单循环第7名的队不再进行比赛。
(2)如参赛队为8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
(3)如参赛队为9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获单循环第5名的队不再进行比赛(第9名)。
(4)如参赛队为10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组成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和第5至8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获两个小组赛第5名的队进行1场附加赛,决出第9、第10名。
(5)如参赛队为11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第3、4名和第5名以后的队分别组成三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第5至8名和第9至11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
(6)如参赛队为12个队,则将第一阶段获得两个小组第1、2名、第3、4名和第5、6名的队,分别组成三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第1至4名、第5至8名和第9至12名。(第一阶段相遇过的队不再比赛,成绩直接带入第二阶段)。
2、单循环比赛时,根据预赛名次顺序,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原则进行编排。
3、分组比赛时,根据预赛名次采用抽签办法进行分组(抽签办法另行通知)。
4、通过人才交流组成的队,分组比赛时原则上不与原省(市)队同在一组。强制分组时,由原属同一省(市)的两个队位置排后的队与另一组中其位置相对应队(如A组中4、5、8、9与B组中3、6、7、10相对应)相互调换。
(三)决定名次的办法
1、单循环比赛决定名次的办法:
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各队按积分多少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队积分相等,则依次按以下办法决定名次:
(1)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获胜场次多者名次列前;
(2)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3)本阶段单循环全部比赛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4)相互间胜负关系:胜者名次列前。
如仍无法决出名次,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定名次。
2、附加赛办法
附加赛必须决出胜负。如比赛结束时比分相等,则采用加时赛办法决出胜负。加时赛分上下半场,各七分半钟,中场不休息,双方交换场地后继续比赛。加时赛采用突然死亡法。如加时赛结束时比分仍然相等,则采用点球比赛办法决出胜负。
(四)竞赛规则
1、比赛采用中国曲棍球协会审定的最新曲棍球竞赛规则。
2、关于红、黄、绿牌的规定:
(1)一名运动员被出示黄牌累计达三张者,则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即:
(I)不是停止该场比赛资格。
(II)一或两张黄牌后,又被出示一张红牌,这一或两张黄牌不再累计。
(2)一名运动员被出示红牌,即停止该场比赛权利,并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如技术代表或仲裁委员会对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则停赛一场后恢复比赛。
(3)预赛中的红、黄、绿牌不带入决赛;但无论预赛和决赛,第一阶段的红、黄、绿牌均带入第二阶段。
(4)教练员、运动员或随队官员凡有围攻、漫骂、侮辱、殴打或故意伤害裁判员或对方运动员的,按违反《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和中国曲棍球协会有关纪律规定予以处分。
(五)比赛服装
1、每队必须准备三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装,女队员必须穿短裙,守门员的三套上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的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2、运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不统一,无护腿板、不着长袜者不得上场比赛。
3、运动员的比赛服装,上衣背面及短裙或短裤的正面左侧须印有实心号码,上衣背面号码高20公分,短裙、短裤号码高7―9公分,守门员前胸、后背均须佩带号码。
4、比赛服装号码必须为1―32号。
5、运动员必须穿专用曲棍球鞋进入比赛场地,鞋、护袜以及守门员的护腿、护脚颜色必须为深色,但不得为绿色。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1、获得前8名的队予以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奖”。
(二)决赛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报名:各参赛队必须将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寄至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赛区。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2、报到: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4天到赛区报到。
(二)决赛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预赛时,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时,裁判员统一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报到时间按大会统一规定,报到时须出示裁判证书。不准时报到者,不予接待。
八、仲裁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二)申诉:运动队如欲对比赛结果提出申诉,需于赛后15分钟内将书面申诉报告和申诉费3000元人民币上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在下一轮首场比赛前1小时做出书面裁决,如判运动队败诉,不退回申诉费;如胜诉,则退还全额申诉费,比赛结果不更改。
九、其它:
(一)比赛需在符合国际曲联标准的人造草皮曲棍球场地上进行。
(二)兴奋剂检查、性别检查等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