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女子垒球。 二、运动员资格: (一)符合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持有“运动员伤残保险证明”。 (三)在2004年度注册期(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内进行注册,并持有中国垒球协会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报名并上场参加2004年全国联赛(锦标赛或冠军赛)或全国青年锦标赛; 2、报名并上场参加2005年全国锦标赛(暨全运会预赛)或全国青年锦标赛; 3、参加2004年奥运会的国家垒球队运动员与参加2004年全国联赛同等资格,但必须报名并上场参加2005年全国锦标赛(暨全运会预赛)或全国青年锦标赛。 三、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各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3名,医生1名(只限预赛),运动员18名。参赛各队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队员不少于12人。 (二)报名参赛队如超过12个队则进行预赛。获得预赛前12名的队进入决赛。江苏队直接获得决赛资格,但必须参加预赛。 (三)报名队伍不超过12个队时,则各队直接进入决赛。 (四)凡已报名参赛的代表队,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退出比赛。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第一阶段:按照2004年全国锦标赛名次(无名次队伍列后,抽签定位)蛇行排列分两个小组,采用单循环比赛办法,决出小组名次。 第二阶段A区: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的前4名进行同名次赛,决出预赛前8名。 第二阶段B区:第一阶段两个小组第4名以后的队进行单循环赛,排出名次;获得前两名的队为预赛的第9、10名。后面的队伍再进行佩寄制比赛,获得佩寄制赛前两名的队伍为预赛的第11名和第12名。 获得预赛前12名的队伍进入决赛。如江苏队未进入前12名,则预赛只录取前11名。 (二)决赛 决赛采取分组单循环和双佩寄制赛制。分组抽签原则以2005年全国锦标赛暨全运会预赛名次为依据,同名次抽签分组(即1和2分别抽签进入A、B组,以下类推)。 1、分组循环赛竞赛编排:按各组名次顺序排出1-6号,再按“1”不动,逆时针旋转的原则进行编排。 2、双佩寄制比赛:分组循环赛各小组前4名参加双佩寄制比赛,决出前8名。分组循环赛各小组第5、6名进行佩寄制赛,决出第9至第12名。 3、分组循环赛名次确定办法: (1)分组循环赛中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列前。 (2)如比赛中某队在三局领先20分或20分以上,四局领先15分或15分以上,五局领先10分或10分以上时,比赛即可结束。 (3)分组循环赛中如遇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按下列办法决定名次: A.如两队积分相等,则依据相互间胜负决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B.如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依据相互间失分多少决定名次,失分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依据全部比赛失分多少决定名次,失分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则依据全部比赛残垒数多少决定名次,残垒数少者名次列前;如仍相等,抽签决定名次。 4、比赛中,如因天气等特殊情况,不能按预定赛程将所有比赛打完时,组委会有权决定比赛方法和名次产生方法。 5、执行国际垒联颁布的2002-2005年垒球规则。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 1、如举行预赛,预赛录取前11名(不含江苏队)。 2、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二)决赛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队应打印报名单一式两份,加盖省(市)体育局或解放军主管部门公章及医务部门体检合格章后,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运动三部和比赛承办单位。逾期报名不予接受,视为放弃参赛资格。 2、报到:按照比赛通知执行。 (二)决赛: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预赛时,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时,裁判员统一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报到时间按大会统一规定。 八、仲裁委员会: 其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器材: (一)比赛用球:经中国垒球协会鉴定合格的垒球。 (二)球棒:所用球棒必须符合《国际垒联垒球规则》中关于球棒的规定。 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全运会垒球比赛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另文下发。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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