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一)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比赛。 (二)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比赛。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必须是按规定注册的运动员。 (二)女子比赛每单位最多只能报7名运动员。运动员在6名以上(含6名),可报领队、教练员各1人;运动员6名以下的单位只能报教练1人。 (三)男子比赛每单位最多只能报8名运动员。运动员在7名以上,可报领队、教练员各1人;运动员6名以下(含6名)的单位只能报教练1人。 (四)每单位可报2名候补运动员和超编教练员、领队、医生,其费用按国家体育总局竞赛包干经费的规定自交(竞赛包干经费每人570元)。 (五)国家队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不占原单位名额。国家队领队1人、教练员5人、医生2人可参加大会,享受大会待遇。 (六)各队一个级别限报2人,重点级别可报3人。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 (二)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运动员报名后不能升降级参加比赛。 (四)运动员抓举、挺举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之和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五、兴奋剂检查: (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前10名、创超纪录运动员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查,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自觉离开。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获得预赛每级别总成绩前15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不得升、降级别参加决赛。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体育局。报名后,替补队员可按报名级别递补。 (二)代表队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2天、裁判员于赛前3天开始报到。提前报到者,费用自理。所有参赛人员须于赛后1天离会。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1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五)运动员称量体重时,须向裁判员出示注册证,否则取消其参赛资格。 八、裁判员选派办法: 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九、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举重竞赛技术代表工作办法》执行。 十、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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