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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举重决赛竞赛规程
发布时间:2004-05-10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一、竞赛项目:
(一)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总成绩比赛。
(二)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总成绩比赛。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每级别总成绩获得前15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不得升、降级别参加决赛。
(二)男子运动员5名以下(不含5名)的参赛单位,可派教练员1名。5名以上(含5名)的参赛单位可派教练员、领队各1名。
(三)女子运动员4名以下(不含4名)的参赛单位,可派教练员1名。4名以上(含4名)的参赛单位可派教练员、领队各1名。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
(二)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五、兴奋剂检查:
(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查工作。前10名、创超纪录运动员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查,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自觉离开。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按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选派办法另行通知。
九、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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