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项目: 男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二、运动员资格: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4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赛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及本单位个人赛名额。 3、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4、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5、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1名教练员,3个剑种(含3个)以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一名领队。 四、竞赛办法: (一)预赛 按照《击剑项目第十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第1至8名。 4、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按照预赛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决赛 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八、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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