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南京体育学院: 现将《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具体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 为加强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以下简称“赛前文化测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全国青少年体育比赛,赛前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开展的文化测试工作。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作为赛前文化测试管理部门,负责测试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负责试题研制、考务组织、测试结果反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比赛赛区组委会负责测试场地安排、参加测试运动员年级的确认以及测试组织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赛前文化测试应当遵循公平、真实、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赛前文化测试的运动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具体确定。 未列入年度赛前文化测试计划的项目,其所在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自行组织开展赛前文化测试,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负责赛前文化测试的总体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并指定赛前文化测试考务工作协作单位; (二)每年12月初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开展赛前文化测试的运动项目,同时召开工作部署会; (三)审定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的赛前文化测试工作方案; (四)审定并确认赛前文化测试题库及考务工作程序; (五)组织检查、指导各赛区赛前文化测试工作情况; (六)监督各赛区赛前文化测试经费执行情况; (七)年底上报国家体育总局赛前文化测试工作总结。 第七条 参加赛前文化测试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等); 挂钩办法,并于三月底前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三)将赛前文化测试要求写入本项目竞赛规程; (四)起草本项目体育专项常识部分试题,并于测试前二个月报送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 (五)测试开始两周前,汇总并向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报送参测运动员年级情况; (六)赛前文化测试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包括:督促赛区组委会成立负责赛前文化测试专门工作机构,将测试工作要求纳入教练员和领队会议内容,将运动员年级证明纳入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内容; (七)协调落实开展赛前文化测试所必需的场地、人员、交通等保障条件,配合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做好各项考务筹备工作; (八)赛前文化测试结束一周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第八条 被委托考务协作工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完成试题研制工作; (二)编写《考务工作手册》; (三)在竞赛规程确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考务工作; (四)完成赛前文化测试考务工作总结并于赛前文化测试全部结束两周内,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赛前文化测试项目,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测试。 第十条 赛前文化测试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研制并审定的题库范围内确定测试内容。 第十一条 赛前文化测试的组织落实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考务工作手册》进行。 第十二条 实行赛前文化测成绩与参赛资格挂钩的项目,挂钩方案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各参加赛前文化测试单位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确保参加测试运动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切实杜绝考场舞弊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赛前文化测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杜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 违规及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赛前文化测试的; (二)未提供年级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有严重违反赛前文化测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参赛单位领队、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竞赛规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参测运动员年级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未按赛区组委会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工作且影响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唆使运动员考场舞弊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四)有其他违反测试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测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测试试题泄露的; (二)为测试运动员提供考场舞弊便利的; (三)因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测试工作组织实施的; (四)有其他违反测试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拨付或部分扣除赛前文化测试工作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将赛前文化测试要求写入竞赛规程或未下发专门通知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提供参测运动员年级情况的; (三)未能协调赛区做好相关准备、致使测试工作无法实施的。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自愿开展文化测试的,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可给予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南京体育学院: 现将《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具体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体青字[2012]77号)及相关文件规定, 为加强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国青少年比赛赛前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以下简称“赛前文化测试”),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全国青少年体育比赛,赛前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开展的文化测试工作。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作为赛前文化测试管理部门,负责测试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负责试题研制、考务组织、测试结果反馈;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及比赛赛区组委会负责测试场地安排、参加测试运动员年级的确认以及测试组织落实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赛前文化测试应当遵循公平、真实、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开展赛前文化测试的运动项目,由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具体确定。 未列入年度赛前文化测试计划的项目,其所在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可自行组织开展赛前文化测试,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组织及分工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负责赛前文化测试的总体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并指定赛前文化测试考务工作协作单位; (二)每年12月初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开展赛前文化测试的运动项目,同时召开工作部署会; (三)审定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上报的赛前文化测试工作方案; (四)审定并确认赛前文化测试题库及考务工作程序; (五)组织检查、指导各赛区赛前文化测试工作情况; (六)监督各赛区赛前文化测试经费执行情况; (七)年底上报国家体育总局赛前文化测试工作总结。 第七条 参加赛前文化测试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案(含比赛名称、时间、地点、运动员年龄、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等); (二)赛前文化测试成绩与参赛资格挂钩的项目需同时起草挂钩办法,并于三月底前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三)将赛前文化测试要求写入本项目竞赛规程; (四)起草本项目体育专项常识部分试题,并于测试前二个月报送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 (五)测试开始两周前,汇总并向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报送参测运动员年级情况; (六)赛前文化测试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包括:督促赛区组委会成立负责赛前文化测试专门工作机构,将测试工作要求纳入教练员和领队会议内容,将运动员年级证明纳入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内容; (七)协调落实开展赛前文化测试所必需的场地、人员、交通等保障条件,配合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做好各项考务筹备工作; (八)赛前文化测试结束一周内将工作总结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第八条 被委托考务协作工作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完成试题研制工作; (二)编写《考务工作手册》; (三)在竞赛规程确定时间内完成各项考务工作; (四)完成赛前文化测试考务工作总结并于赛前文化测试全部结束两周内,报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赛前文化测试项目,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参赛运动员必须参加测试。 第十条 赛前文化测试必须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研制并审定的题库范围内确定测试内容。 第十一条 赛前文化测试的组织落实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考务工作手册》进行。 第十二条 实行赛前文化测成绩与参赛资格挂钩的项目,挂钩方案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各参加赛前文化测试单位要加强教育和监督,确保参加测试运动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切实杜绝考场舞弊及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赛前文化测试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杜绝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行为。 违规及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赛前文化测试的; (二)未提供年级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有严重违反赛前文化测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参赛单位领队、教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竞赛规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参测运动员年级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未按赛区组委会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工作且影响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唆使运动员考场舞弊或为其提供便利的; (四)有其他违反测试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测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一)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测试试题泄露的; (二)为测试运动员提供考场舞弊便利的; (三)因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测试工作组织实施的; (四)有其他违反测试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拨付或部分扣除赛前文化测试工作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将赛前文化测试要求写入竞赛规程或未下发专门通知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委托考务工作协作单位提供参测运动员年级情况的; (三)未能协调赛区做好相关准备、致使测试工作无法实施的。 附 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自愿开展文化测试的,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可给予工作指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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