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促进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国家体育总局决定,2014年继续使用彩票公益金在全国资助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工作的重要意义。自2004年开展第一批“营地”创建工作以来,全国各地的“营地”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加强包括硬件设施、管理团队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营地”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丰富了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形式与内容,有效地推动了新时期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发展。有条件进行“营地”创建的省(区、市)应在认真总结前9批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国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建设方案(试行)》(见附件)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要在申报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推荐业已初建成型、初具规模、较为成熟的单位进行申报。 二、开展“营地”创建工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大体育观”,主动加强与教育、文化、共青团、旅游、园林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创建原则,充分发挥现有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的资源优势,通过积极整合资源,科学合理地选择“营地”创建地点和“营地”规模,并形成“营地”长远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资助资金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每个“营地”一次性资助资金40万元,国家、省(区、市)两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西部地区按5:3比例共同投入(总局资助25万,地方匹配15万),其它地区按3:5比例共同投入(总局资助15万,地方匹配25万)。资金只能用于营地的体育活动设施建设和器材购置。 四、申报“营地”创建的省(区、市)必须保证匹配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凡不能做出经费预算计划的省(区、市)不得申报创建“营地”。 五、今后国家体育总局对“营地”的资助将逐渐由建设资助转向活动资助,各省(区、市)要加强对营地活动的指导和支持,使“营地”真正实现拓展青少年体育活动场地,培养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大自然、热爱体育活动的良好品质,在大自然中陶冶情操、磨练意志、强健体魄的目的。 六、各省(区、市)在创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的基础上,应积极开展省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创建工作。已经开展省级创建工作的省(区、市)可以将省级营地创建情况汇报体育总局青少司,总局将优先考虑优秀的省级营地单位发展成为国家级青少年户外体育活动营地,并给予命名资助;未开展省级创建工作的省(区、市)应该做好省级营地创建工作规划,为创建工作积极创造条件。 七、每省(区、市)限报两个“营地”。请各省(区、市)按照申报程序严格把关,确保“营地”创建的质量。各省(区、市)将营地书面材料和电子报送同时进行,缺少任何一项视为无效申报。书面材料(文字、图片、建设规划图等)整理成册,附省(区、市)体育局推荐意见函并盖章,于2013年10月28日前,报送至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发展指导处和体育科学研究所;电子报送指的是将书面材料电子版发送到指定邮箱:youthsports@qq.com。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发展指导处 联系人:朱 英、徐 杰 电 话:(010)87182068 、87182347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1号429室 邮 编:100061 联系人:郭建军、惠陈隆 电 话:(010)87182616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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