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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暑期开展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国家集中培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29 来源:青少司 字体: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省体育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首都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

为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圆满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颁发的《20082012年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培训五年规划》,做好2012年最后一年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名额及分配:(总名额为1600人)

(一)北京、天津、上海:各为84人。

(二)东中部其余省市:各省名额不等,分2-3期派出分别到武汉体院和成都体院参加培训(见附表)。

二、培训对象:

东中部省、市的国家级、省、地市(区)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师资,(凡已参加过前几届国家集中培训或当地省级培训的体育教师,不得重复报名参加)。

三、培训地点及人数:

首都体育学院(250人)、成都体育学院(850人)、武汉体育学院(500人)。

四、培训时间:

(一)20127-8月期间,每期培训教学时间不少于8天;

(二)首都体育学院:711-19日( 711为报到日)

报到地点:首都体育学院首育科技交流中心

(三)成都体育学院:

第一期:2012627 76,培训人数284人;

第二期:201271019日,培训人数284人;

第三期:2012724 82,培训人数282人。

报到地点:成都体育学院国际交流中心

(四)武汉体育学院:

第一期:201278717日,培训人数252人;

第二期:201272029日,培训人数246人;

报到地点:武汉体育学院银湖宾馆

五、培训经费:

(一)培训期间学员食宿补贴费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拨付至首都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和武汉体育学院。

(二)学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六、培训师资与教材:

1.公共技术课与专项技术课教学:由各培训点按相关条件自行聘请专业教师担任。

2.理论课教学:在时间不冲突的前提下,由国家讲师团全部担任,以巡回教学的方式进行。如时间冲突,成都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可自行安排符合条件的教授担任教学(自接到文件后请及时做好聘请教师及备课的准备)。

3.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由首都体育学院全国体育传统校培训中心统一编写(修订)的专用培训教材。

七、培训要求:

(一)拟派学员参加首都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培训的省、市体育局,根据本通知的有关内容于 67日前 下达各省拟参加培训的计划。

(二)各省、市的学员报名单(提供近期32寸照片),于 620日前 ,由各省、市体育局汇总审核盖章后,分别寄往所属国家集中培训点,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各培训点在开班前三天,对担任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师,要进行专门相关培训,包括教学试讲、检查教学大纲课件及教案、教师职业岗位规范要求、全国传统项目学校及中小学体育课程改革现状简介。

(四)在培训班结束后一周,按照有关要求,成都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将有关培训总结材料报送首都体育学院全国传统校培训中心。

(五)首都体育学院在综合三个培训点的相关培训总结材料后,于九月底向总局青少司报送2012年国家集中培训工作总结。

(六)9月底前,三个培训点向总局青少司上报今年培训经费开支结算报告。

八、管理指导:

1.在今年培训期间,总局青少司及教育部有关司局将派出有关人员,到三个培训点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2.首都体育学院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培训中心,派出有关专家协助并指导成都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的国家集中培训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发展指导处

人:朱  英、徐 

联系电话:(01087182347

首都体育学院全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1

   编:100191

联系人:周登嵩

超(15501005910

许昆昆(15501005825

   话:(01082099051(传真)

电子信箱:zhoudengsong@cupes.edu.cn

武汉体育学院

  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461

  编:430079

联系人:程

  话:(0278719115713808697608

成都体育学院

  址:成都市武侯区体院路2

  编:610041

联系人:高 

  话:(0288505014013882053233

 

附件 1.首都体育学院培训任务表

    2.武汉体育学院培训任务表

    3.成都体育学院培训任务表

       4.各省、市学院报名表

       5.乘车路线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一二年五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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