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从1983年开始联合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以下简称传统校),传统校已成为贯彻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终身体育运动兴趣和锻炼习惯的重要阵地。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依据《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体群字〔2000〕86号)和《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定办法、标准及评分》(体群字〔2003〕34号)对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进行资助创建和管理。
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地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体育后备人才,在广泛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总局研究修订了《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
2012年4月26日前
将书面修改意见(包括修改花脸稿)反馈总局青少年体育司。
联系人:郭潇
电 话:(010)87182034
传 真:87182342
附件:1.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修订稿);2.国家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