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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青少年体育司 字体: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有关体育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实施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精品工程,体育总局从2004年开始,以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开展了“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2020东京奥运会结束后,新一轮的“基地”认定工作将开始启动,我们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工作评分表.docx

2.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评分说明.doc

      

 

                                   体育总局

                               2021年11月17日



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依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和有关文件,夯实人才培养的基础,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实行申报、认定制度,以夏季奥运会为周期,每4年进行一次。认定条件与标准是认定工作的依据,认定过程中所涉及的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三条  各级各类体校、学校、社会俱乐部等相关单位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

第四条 “基地”分为三个层级,即国家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和国家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五条  体育总局负责“基地”认定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基地”认定工作的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七条  申报“基地”的体校根据办学层次应当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管理办法》或《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应符合《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2011年),且所开设的运动项目不少于6个。地市级及以上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5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20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15人。县级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设项目不少于3个,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150人,平均每名教练员指导的学生数不超过20人。单项类体校在校生在训人数不少于80人,教练员不少于4人。直辖市县、区级体校按县级体校标准执行。

学校和社会俱乐部根据其性质,参照单项类体校或县级体校认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大赛成绩达50分(县级体校达30分),运动员输送达本项分值满分的90%(县级体校须为满分),其他一级指标达本项分值满分的80%,可作为前两类备选单位进行申报。

 第九条 “基地”认定周期内受到各级政府、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处分,以及发生过兴奋剂违规事件的单位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每届夏季奥运会结束后由体育总局印发开展“基地”认定工作通知

第十申报单位根据体育总局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评和申报工作

第十 各单位自评和申报工作结束后,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开展本地区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体育总局申报“基地”备选单位。

第十 体育总局成立“基地”认定工作督导组,对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基地”备选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并对相关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况对申报单位和所属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五条   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基地”认定条件,且培养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前3名的单位,由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重点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六条  其余达到“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由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第十七条  除上述单位外,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地区实际,择优推荐体校、学校、社会俱乐部,由体育总局命名为“国家体育后备人才基地”。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体校数量与上述两类“基地”数量总和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区、市)体校数量的35%,如上述两类“基地”数量已达到或超过35%的,不核减总数,也不再推荐。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推荐的学校数量不超过10所,推荐的社会俱乐部数量不超过10个。

第十八条  凡被认定为“基地”的单位,体育总局将在周期内对其进行适当资金投入。

第十九条  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基地”改善训练、科研、教学等办学条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二十 凡被命名为“基地”的单位,每年12月底需向所属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十一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需于次年的2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基地”工作情况报体育总局。

二十二 体育总局将与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基地”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与督导。凡发现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认定办法”的,视情节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六章   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青少司负责解释。

二十四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相应规章制度。

    二十五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体青字〔201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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