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权益,保障国际象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18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发至邮箱。邮箱:zhangyuling0626@126.com,电话:010-87559159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组织建设,维护会员权益,保障国际象棋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制定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实行会员制的宗旨: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国际象棋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国际象棋活动,进一步推动国际象棋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发展。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以及荣誉单位会员。区域性单位会员指在特定行政区域内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下具有管理、协调和指导国际象棋工作职能的社会团体。专业性单位会员指在国际象棋教学训练、技术和理论培训、研究与传播等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类型的国际象棋组织。
第五条 单位会员可分为: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区域
性二级单位会员、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专业性二级单位会
员以及荣誉单位会员。
(一)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
1.全国各省级国际象棋协会;
2.全国行业体协国际象棋协会;
3.会员大会同意接纳的其他国际象棋组织。
(二)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
1.计划单列市国际象棋协会;
2.各市级国际象棋协会;
3.各区、县级国际象棋协会;
4.地方行业体协国际象棋协会。
(三)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
1.全国国际象棋之乡;
2.在国际象棋领域具有突出地位或对国际象棋事业做
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及团体,正式个人会员人数不少于1000人,承办2次及以上的全国性或国际性国际象棋比赛,在国际象棋后备人才输送、市场推广等领域有突出表现。
(四)专业性二级单位会员
1.全国国际象棋后备人才基地;
2.普通高等院校的国际象棋协会;
3.全国国际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
4.国际象棋俱乐部、训练中心、培训机构或从事国际象棋运动相关的组织。
(五)荣誉单位会员:热心支持中国国际象棋事业发展、为国际象棋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且具有合法地位的群众组织和团体可申请成为荣誉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一)普通会员:凡承认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的国际象棋工作者、爱好者等,均可申请成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普通会员。
凡在本协会注册的国际象棋教师、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自动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二)荣誉会员:凡热心支持中国国际象棋事业发展、为国际象棋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成申请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荣誉会员。
第三章 入会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一)自愿加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承诺遵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及其规定,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无失信记录的合法单位或个人。
(二)区域性单位会员入会需有本地区国际象棋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信息,以及内设机构和相关组织的详细信息。
(三)专业性单位会员入会需有自身依法成立和存续的
资格证明。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入会,直接向中国国际象棋协
会递交申请,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核批准。
2. 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入会,需经本地的中国国际象
棋协会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审核后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核批准。
3. 各级区域性单位会员不得跨区域审核下级区域性单
位会员或专业性单位会员。
4.因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组织机构不健全或因对管辖权有争议等原因,单位会员可以直接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入会,向所在地区中国国际象棋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提出入会申请,并经其审核后,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核批准。
2.专业性二级单位会员入会,向所在地区中国国际象棋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提出入会申请,经其批准后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备案。
(三)荣誉单位会员递交申请后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直接授予。
(四)个人会员
1.普通个人会员向所在区域内的区域性单位会员或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2.荣誉会员提交申请材料后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直接授予。
第九条 入会资料
(一)申请区域性单位会员所需材料
1.《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区域性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员代办入会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或相关证明;
4.固定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二)申请专业性单位会员所需材料
1.《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专业性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如法定代表人委托指定人员代办入会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书或相关证明;
4.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三)申请个人会员所需资料
申请成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个人会员,应按要求填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会:
(一)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或负责人正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的权利
1.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代表本地区参加中国国际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
4.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国际象棋运动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对本区域内的下级会员协会,有指导、支持、监管的职责,负责所属个人会员的管理;
5.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国际象棋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6.申请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7.优先获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
8.为国际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
9.监督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10.有退会的权利。
(二)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的权利
1.负责统筹本区域内国际象棋运动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对本区域内的下级会员协会,有指导、支持、监管的职责,负责所属个人会员的管理;
2.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国际象棋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3.申请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4.优先获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
5.为国际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
6.监督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7.有退会的权利。
(三)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的权利
1.优先享有举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高等级比赛的举办权;
2.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国际象棋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3.申请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4.向本协会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机构进行指导工作;
5.优先获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
6.为国际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
7.监督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8.有退会的权利。
(四)专业性二级单位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举办的国际象棋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2.申请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3.优先获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
4.为国际象棋爱好者提供服务;
5.监督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6.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维护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荣誉;
(二)认真执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三)积极申请承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国际象棋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四)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五)自觉接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被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推荐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为会员代表后享有表决权;
(三)有权对中国国际象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国际象棋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五)优先获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
(六)经所在单位会员选拔推荐代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七)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及所在单位会员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国际象棋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国际象棋活动;
(四)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及各级国际象棋组织的团结;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退会
(一)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十六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退会后又重新要求成为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者,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二)被取消会员资格者要求重新加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对被取消资格问题的整改情况,经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七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为国际象棋运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给予奖励;
(二)对不履行义务、违反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对国际象棋运动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或给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会员,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予以处罚直至终止其会员资格;
(三)因违法乱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会员,将自动丧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资格,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义务;
(四)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会员,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视情况中止其会员资格;
(五)单位或个人会员发生严重赛风赛纪问题,除按照《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处理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
第五章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的会费标准
1.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
2.区域性二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1000元人民币。
3.专业性一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人民币。
4.专业性二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500元人民币。
(二)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为100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会费缴纳
(一)各单位会员须于入会申请的同时缴纳一年度的会费,并在会费失效前30日内续交新一年度的会费。
(二)会费缴纳后,因会员自身原因退会或失去会员资格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本会接受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的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