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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7-13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中国象棋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

  第四条 会员拥护本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会员。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 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指符合《章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组织以及会员大会同意接纳的其他组织。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一)单位会员包括:

  A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象棋组织以及行业协会会员;

  B类:全国象棋之乡会员;

  C类: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热爱象棋运动,赞成并遵守本协会《章程》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个人会员。

  凡在本协会注册的教练员、辅导员、运动员、裁判员自动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七条  A类单位会员负责统筹本区域内象棋运动的推广与发展工作,对本区域内的下级会员协会,有指导、支持、监管的职责,负责所属个人会员的管理。

  第八条  凡热心象棋事业,支持象棋运动发展并做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由本协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A类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拥有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有组织本辖区内的会员代表选举工作的权利;

  (四)有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B类和C类单位会员的工作;

  (五)有权指导、举办和管理本辖区内象棋比赛、培训和其他活动等;

  (六)经本协会授权,具有组队参加象棋国际比赛的权利;

  (七)享有参加本协会主办的相关赛事和活动的权利;

  (八)经本协会授权,享有认证本协会初级教练员及以下级别和协会一级及以下级别裁判员的权利;

  (九)中国象协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A类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监督和管理,按本协会要求提报相关情况;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本辖区的象棋活动,努力提高本辖区的象棋水平;

  (三)积极发展本辖区内的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

  (四)积极培养高水平棋手;

  (五)积极开展教练员、辅导员和裁判员培训相关工作;

  (六)在其业务范围内,每年积极主办或承办多项比赛、培训、交流或研讨会等象棋活动;

  (七)《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中另有规定外,B类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见《全国象棋之乡会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中另有规定外,C类单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参见《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被选举参加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享有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成为会员代表后享有表决权;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享有申请获得本协会等级分及各项技术等级认证的权利;

  (五)有权代表本协会参加国际比赛;

  (六)有权参与本协会有关工作;

  (七)《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赛事和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入会

  第十五条  A类单位会员入会

  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经本协会审查合格并交纳会费后,成为本协会的A类单位会员:

  第十六条  B类单位会员的入会办法以《全国象棋之乡会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C类单位会员的入会办法以《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入会

  在本协会官网采用网上填报资料的方式提交入会申请,经本协会审查合格并交纳会费后,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入会:

  (一)有证据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人或负责人正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本协会对会员施行奖励政策:

  (一)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本协会予以表彰;

  (二)对于在象棋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本协会予以表彰;

  (三)上述内容均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中止;

  1.未按时交纳会费;

  2.未按本协会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费;

  3.违反本协会其他有关规定。

  (二)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中止:

  1.违反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  

  2.未按时交纳会费。

  (三)会员资格暂时中止期间,该会员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的各项权利。

  (四)本协会对中止会员资格的单位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指定纠正期限内纠正者,经本协会批准后,会员资格可予以恢复,未在纠正期内纠正者,本协会将做进一步处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会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的;

  2. 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给本协会造成经济损失的;

  3.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自会员资格被取消之日起,其不享有会员权利,亦无需履行会员义务。

  (七)  上述内容均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一)A类单位会员年收会费2000元;

  (二)B类单位会员年收会费1000元;

  (三)C类单位会员年收会费500元。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个人会员年收会费5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接受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捐赠。

  第二十五条 个人每年会费交纳以会员有效期截止日的前十五天进行交纳,单位会员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  退会与重新注册

  第二十六条  退会

  (一)本协会会员享有退会的权利;

  (二)单位会员自愿退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提出申请,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经本协会批准后方可批准退会;

  (三)个人会员向本协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后即可退会;

  (四)会员退会后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所有权利,亦无需履行会员义务;

  (五)会员已缴纳的会费在退会后不再退还。

  第二十七条  重新入会

  (一)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且经本协会批准的,即为重新入会。

  (二)单位会员退会后再申请要求重新入会的要求:

  1.需在退会6个月后方能重新提出申请;

  2.需对重新申请入会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

  3.重新入会程序及所需材料与首次入会要求相同。

  (三)被协会取消会员资格者,若重新申请入会,应在其失去会员资格一年后方可提出入会申请,并对被取消资格的问题的整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本协会同意后,重新办理入会手续,重新入会程序及所需材料与首次入会程序相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本协会。内容和更新以本协会官方网站上的公布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2019年4月1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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