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象棋协会会员队伍建设,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促进象棋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中国象棋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是指经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批准入会、在象棋运动普及和活动开展方面具有相当基础和特色,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俱乐部等培训机构。
第三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二章 会员标准
第四条 申请成为“特色学校(幼儿园)会员”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单位有1名副校长主管象棋在学校的开展工作,并将其纳入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该单位有专项经费支持象棋活动开展。
(三)该单位具备开展象棋项目的教学、培训的专门场地和比赛器材。
(四)该单位开展象棋特色教育2年以上。
(五)象棋为校本课程或选修课程,为选修课程的应有超过半数的学生参加这一课程。
(六)该单位拥有专职或者兼职象棋教师(或教练员)1人(含)以上,需持有下列资质之一:
1、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中国象协教练员、辅导员证书;
3、象棋棋协大师、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七)该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比赛或主题活动。
(八)该单位在校学生获得棋协五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1人,或者获得棋协六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市级(含)以上学校比赛团体前三名。申请单位为幼儿园的可适当放宽该项标准。
第五条 申请成为“特色俱乐部会员”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场所和规范的管理体系。有“特色俱乐部会员”发展的目标和规划。
(二)每年有固定的经费或赞助,能保证开展象棋活动的需要。
(三)重视青少年象棋培训工作,实行象棋进学校活动5所以上,长期开展象棋培训活动。
(四)俱乐部拥有会员人数200人以上。
(五)拥有经协会认证的教练员3人以上。
(六)每年参加各级各类比赛。
(七)规范办学,管理有序,社会诚信度较高。
(八)该单位在校学生获得棋协二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1人,或者获得棋协三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市级(含)以上学校比赛团体前三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在本地区使用“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的名称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参加由中国象协举办的青少年象棋比赛及其他相关赛事活动的权利;
(三)享有获得中国象协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的权利。
第七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拥护中国象协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国象协的意愿;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有承办省级以上的象棋比赛或培训的义务;
(五)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以下统称A类会员单位)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四章 入会
第八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的入会工作实行基层申请,地方审核、推荐,协会审批、监管的制度。
第九条 中国象协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 A类会员单位为申请入会工作的地方指导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协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入会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教育或体育部门同意,经省级协会会员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象协。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公章的入会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本单位开展象棋特色教育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的审批程序:中国象协于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开放入会申请,并酌情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考察);协会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象协和A类会员单位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四条 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象协正式颁发会员证并在中国象协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象协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象协有对“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开展象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按照入会标准的具体内容每两年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象协对开展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将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或者给本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将取消其“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继续申请下一周期“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的单位,可在本期截止前六个月内再次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如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2016年1月11日发布的《全国象棋特色学校管理办法》、《全国象棋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俱乐部会员申请表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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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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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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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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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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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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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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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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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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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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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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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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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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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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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协会会员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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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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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单 位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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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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