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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国象棋普及和培训教练员体系,为各地学校、幼儿园、俱乐部和培训机构输送具有合格资质的教练员,进一步促进象棋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教练员是指经本协会培训、考核合格,从事开展象棋培训和训练工作的教练员,共分为五级。

第三条  参加本协会培训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热爱象棋运动,身心健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愿意为象棋事业的发展做出努力和贡献,努力学习和积累相关理论知识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教练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写各级别教练员培训纲要和教材,认定培训单位资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办相关培训,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建培训讲师团。

第五条  教练员应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章  教练员等级

第六条  本协会教练员分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辅导员、初级教练员、中级教练员、高级教练员和国家级教练员。

第三章  教练员标准

第七条  教练员等级标准

(一)辅导员

1.年龄在18岁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2.初步掌握象棋教学训练方法;

3.了解象棋历史、文化、竞赛等基础知识;

4.参加辅导员培训,考试合格。

(二)初级教练员标准

1.年龄在20岁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2.基本掌握象棋教学训练和组织教学方法;

3.了解象棋历史、文化等基础知识;

4.熟悉象棋竞赛知识,有能力组织相关比赛;

5.具有两年(含)以上的教学经验;

6.具有协会六级棋士(含)以上等级称号或取得本协会辅导员证书1年以上;

7.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8.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报协会初级教练员。

9.具有一级棋士(含)以上称号者,可以直接参加初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三)中级教练员标准

1.获得初级教练员证书满两年;

2.熟练掌握教学训练方法,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能力;

3.熟悉本协会的相关政策、条例等;

4.熟悉象棋竞赛知识,有能力组织一定规模的比赛;

5.具有协会三级棋士(含)以上等级称号;

6.参加中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7.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报协会中级教练员。

8.拥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初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报协会中级教练员。

9.拥有本协会棋协大师(含)以上称号者,可以直接参加中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四)高级教练员标准

1.获得中级教练员证书满三年;

2.具有协会一级棋士(含)以上或等级运动员称号;

3.在其任教期间,所执教棋手获得如下成绩之一:

(1)获得国家大师(含)以上称号;

(2)3人(含)以上获得全国级赛事(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赛、青年赛、等级赛、少年赛、儿童赛、中小学生比赛、特色学校比赛等)个人前6名或冠军1名。

原则上以上成绩三年内有效,一名棋手的成绩只能用于一人申报高级教练员。

4.具有较强的竞赛组织能力、熟悉竞赛规则;

5.参加高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6.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高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报协会高级教练员。

7.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中级和高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报协会高级教练员。

8.拥有特级大师称号者,可以直接参加高级教练员培训,考试合格。

(五)国家级教练员标准

1.拥有国家大师(含)以上称号者;

2.获得高级教练员证书且任教满五年;

3.任职期间所执教棋手获得全国象棋锦标赛(个人)冠军称号;

或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级教练员职称证书者,经本人申请注册,可直接申报协会国家级教练员。

第四章  培训及考核认证

第八条  教练员的培训由本协会批准举办,或委托下级协会举办,或符合资质的单位举办,举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向本协会提交承办培训班的申请书,经批准后举办。

第九条  授课讲师由本协会从讲师团中委派。

第十条  培训课时要求

(一)辅导员培训时间不少于6课时;

(二)初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2课时;

(三)中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4课时;

(四)高级教练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2课时。

第十一条  完成规定课时的培训,通过本协会或者本协会指定方式考核后,承办单位在考核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协会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违规办班、发证的承办单位,中国象棋协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整改,暂停其承办资格,并作废已经发出的证书。

第十三条  考试合格者信息将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可获得由本协会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辅导员证书。

第十四条  教练员、辅导员证书是本协会认定的唯一代表其象棋教学工作能力的证明。

第十五条  所有教练员、辅导员在取得资格证书之后,须按照本协会指定方式接受再培训。

第十六条  在执教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有损本协会声誉的持证教练员、辅导员,协会有权取消其资格,并在本协会官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在象棋普及推广事业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持证教练员、辅导员,本协会将适时进行表彰,并在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协会将在本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证书发放相关资讯。获得证书并且完成年度注册的教练员、辅导员可在协会的官方网站上查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1日起实施,2016年6月29日中国象棋协会发布的《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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