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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象棋协字〔2019〕56号
中国象棋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民政部对于社团章程范本的最新要求和国家体育总局对于体育社团规范化管理的精神,结合象棋项目当前发展实际,中国象棋协会对《中国象棋协会章程》进行了修改,并经中国象棋协会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经民政部审查,并于2019年8月23日核准生效,现予以公布。
附件:《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中国象棋协会
 2019年9月2日
 

中国象棋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象棋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缩写:中国象协,CXA。 
第二条本团体是从事象棋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本团体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象棋联合会,亚洲象棋联合会以及相应的象棋国际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全国象棋爱好者和从业人员,广泛开展象棋活动,普及和提高象棋运动水平。通过象棋运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动社会力量,大力发展象棋事业,服务全国范围内的象棋爱好者,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象棋运动,促进我国同各国人民的友谊。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象棋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象棋运动发展的目标、政策以及行业规范与规划;
(二)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各类全国性象棋竞赛、活动,制定本项目的竞赛规则、制度、计划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普及、宣传和推广象棋运动,通过多种形式的象棋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四)组织、管理各级国家队,努力提高我国象棋竞技水平,保持在世界范围内的领先地位;
(五)制定有关象棋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管理制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象棋器材相关行业标准;
(六)推动和发展象棋在青少年群体中的普及,构建完善的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七)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象棋运动的竞技、历史、文化等科学研究工作;
(八)挖掘、研究、整理和推广象棋文化;
(九)开展国际交流,增进同世界各国、地区和国际体育组织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十)为社会各界人士、组织提供象棋相关专业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组织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热爱象棋运动的个人可申请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象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
(六)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报告;
(七)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经主席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荣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具体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本团体的行政事务、公共关系、财务管理、法律咨询等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29日第十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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