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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赛事活动办赛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规范全国各类象棋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提升象棋赛事活动的办赛服务水平,促进象棋运动健康有序发展,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25号令)《象棋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象棋赛事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举办的各级各类象棋赛事(含群众性象棋赛事,以下简称“象棋赛事”)的统称。
第三条 象棋赛事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赛中赛后监管,监管与服务相结合。
各级体育部门对所辖区域内象棋赛事承担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象棋赛事安全监管承担相应责任,各级象棋行业管理部门、各级象棋协会对象棋赛事安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负责所辖区域内象棋赛事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 各级各类象棋赛事应有明确的主办方和承办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执行体育行业规范,确保赛事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赛事申办

第五条  申办象棋国际赛事应按照《象棋赛事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申办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棋牌中心)或中国象协主办的全国象棋锦标赛,须按要求参加上述单位组织的赛事公开征集,通过征集程序取得办赛资格。
第七条  申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赛事和其他级别的地区性象棋赛事,可参照上述申办程序执行。

第三章 赛事组织

第八条 赛事组织职责划分
举办象棋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下列保障工作,并签订办赛协议书:
主办方审批成立比赛组委会,提供承办比赛必需的竞赛文件;制定竞赛规程、竞赛日程、竞赛编排和审查参赛人员参赛资格,确定参赛名单;选派竞赛所需仲裁人员和裁判人员;指导竞赛组织工作;审定参赛队的冠名、比赛服的广告内容;提供奖牌、奖状的样式等。
承办方负责整个赛事期间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定防疫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做好象棋赛事各项保障工作,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落实医疗、卫生、食品、交通、通信、安全保卫、生态保护等相关措施,成立工作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责任人,配备人员并组织培训、演练,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处置。
第九条 赛事组织机构
(一)筹备委员会
象棋赛事承办方自获得赛事承办权起,应成立筹备委员会,负责与主办方的日常联络,接受主办方的技术指导,并在组织委员会成立之前代行其职能。根据赛事举办时间,提前3个月落实赛事有关事项(如场馆、器材、接待酒店等)。
(二)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根据象棋赛事的性质和级别,不晚于赛事举办前30天,承办单位应在筹备委员会基础上,商请主办单位共同成立组委会,负责赛事全部组织工作,推进赛事各项工作。
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可设:疫情防控、竞赛、场地器材、安全保卫、新闻宣传、医疗卫生、后勤接待、市场开发等机构,明确赛事的分工和责任,协同合作;组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志愿者团队。
第十条 赛事有关文件
主要包括:竞赛规程和规则、赛事组织方案、赛事补充通知、秩序册与成绩册等。
(一)竞赛规程和规则
全国象棋赛事应按照最新版《象棋竞赛规则》和总局棋牌中心、中国象协颁布的竞赛规程、补充规定等技术性文件筹备和组织赛事;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区域性象棋赛事和其他级别的地区性象棋赛事可参照全国象棋赛事要求执行。
(二)赛事组织方案
象棋赛事承办单位一般应在赛前至少2个月制定并向主办单位报审疫情防控方案、赛事组织方案、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等。赛事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赛事名称、目的、赛事规模、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进度安排、开(闭)幕式安排、经费预算、后勤保障措施、各类应急措施等。
承办单位在赛前应主动向所属管理和监督部门报批(备),寻求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和涉及安全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合法、安全、规范办赛。
(三)赛事补充通知
象棋赛事补充通知一般包括规程中未明确或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在赛前至少1个半月制定并向参赛单位发布,临时应急性通知时间不受此限制。
(四)秩序册与成绩册
象棋赛事秩序册一般应在赛前至少1周确定并完成印刷,在报到时向参赛人员发放。
象棋赛事成绩册可在赛后以电子版或纸质版形式公布(寄送)。
第十一条 比赛场地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建议人均面积在2.5㎡/人以上,充足的光线以及良好的通风条件;
(二)比赛室内场地,冬季以18至25摄氏度为宜;夏季以23至28摄氏度为宜。湿度以30%至80%为宜;
(三)比赛场地应有标志明显的安全应急通道;
(四)比赛进行时,赛场内必须保持安静;
(五)比赛区域应不受观众干扰;
(六)比赛用的棋桌必须平稳牢固;棋桌的数量必须保证每个对局可以在赛桌上互不干扰。另外每张棋桌必须标明台次号码。
(七)国家级以上比赛(含国家级),每张棋桌的尺寸必须有足够的空间摆放台签、双方运动员名签、棋盘、棋钟、对局记录纸。棋桌与坐椅的间隔不低于30cm。运动员坐椅之间的间隔不小于50cm(以运动员离座时,互不干扰为最佳)。
(八)棋手使用的坐椅必须与棋桌的高度相匹配,坐椅的数量必须保证每一位参赛选手能拥有自己的坐椅。
(九)赛场要为裁判员准备工作台和裁判椅。
第十二条 比赛棋盘、棋子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棋盘表面不能反光,棋盘上的线路要清楚;
(二)棋子尺寸必须相同,且与棋盘相适应。棋子摆放在原始位置时,相邻的棋子不能出现挤碰现象;
(三)棋子厚度选用时要与赛制相适应。一般情况下,快棋赛棋子不宜过大或过厚,棋子既不能反光又不能过于光滑;
第十三条 棋钟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比赛用棋钟功能须满足《象棋竞赛规程》要求;
(二)棋钟显示数字的可视范围应大于2米;
(三)棋钟的电池应能确保比赛进行中不断电;
(四)当进行时间处罚时,裁判员能够迅速对时间和着数进行调整;
(五)棋钟应该能显示双方进行的着数;
第十四条 安全风险评估
(一)承办单位赛前应完成安全风险评估。赛事组委会成立安全评估小组,从疫情防控、比赛场馆、竞赛器材、配套设施、食宿交通安全、信息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预案、比赛保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二)赛事通过安全评估小组的评估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医疗和保险
(一)承办单位应充分保障赛事参赛人员、赛事组织工作人员的健康。
(二)在正式比赛期间,承办单位须在比赛场地配备医护人员、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及创伤简单处理用品和常用药品,保证在比赛期间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
(三)承办单位选派的医务人员需持有在医疗卫生系统注册的在有效期内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具备独立的医务能力和丰富的临场急救经验。
(四)承办单位须在赛事筹备和赛事期间,为赛事工作人员、志愿者等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为赛事购买公众责任险。
第十六条 服务保障
(一)食宿
1.赛事参与人员驻地原则上应尽可能接近赛场,同时且尽可能满足安全卫生、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等条件。
2.餐食原则上安排自助餐,菜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等规定;要确保足够的供餐时间,以满足参赛人员的比赛需求;根据报名信息,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的饮食习惯。
3.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严格控制食品供应和采购渠道,食品供应商应做好安全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留样。
(二)交通
承办单位须制定详细的用车计划,保障竞赛、技术官员、器材、医疗等工作用车,保证赛事期间各类人员参与相关活动用车的有序调度。
第十七条 赛事相关会议和仪式
(一)组委会工作筹备会
会议一般由组委会各部门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等参加。主要内容为通报赛事整体筹备情况和各部门工作进展,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领队教练联席会和技术会议
会议一般在赛时由组委会主要领导、裁委会、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代表参加。主要内容为通报赛事筹备情况、介绍赛事相关要求和赛风赛纪要求等。会议室要求备有足够数量的桌椅,准备投影仪、背景板(或电子屏)。
(三)裁判员会议
会议一般由组委会主要领导、全体裁判员参加。主要内容为通报赛事有关信息、赛风赛纪要求、裁判员培训等。会议室视承办单位具体情况安排在酒店或比赛场馆,要求备有足够数量的桌椅,准备投影仪、背景板(或电子屏)。
(四)开幕式或开赛仪式
可根据赛事级别、规模和需要,确定是否举办开幕式、开赛仪式等。如确需举办,仪式应简朴有序,且以反映中国元素、当地历史和文化特色为主。承办单位赛前须制定仪式方案,报送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执行。
(五)颁奖仪式
承办单位须根据竞赛规程的录取和奖励规定,制定与之相适应的颁奖仪式工作方案,报送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反兴奋剂工作
象棋赛事的组织工作须遵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务开发
象棋赛事的商务开发工作须按赛事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广告设置方案须经主办单位审核认可,广告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广告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
(一)承办单位须制定赛事宣传推广工作方案,尽可能对比赛进行电视、网络直播或转播,增加观看比赛的受众数量。 
(二)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赛前、赛中和赛后全程加强赛事宣传,加大对重点参赛运动员、比赛中出现的好成绩、好故事,与比赛有关的公益活动等报道力度,充分展示中国体育和象棋项目良好形象,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三)承办单位组织的相关活动、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内容必须正确、真实、健康,不得误导、欺骗参赛人员和社会公众。
第二十一条 安保工作
(一)承办单位须在赛前至少30天向当地公安、消防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赛事进行报备。
(二)承办单位应当加强观赛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严禁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三)承办单位因办赛需要使用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的,应当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漏。
第二十二条 赛事熔断
承办单位应当密切关注赛事进程,在办赛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在不具备继续办赛条件时,经过主办单位同意后,应及时终止赛事。

第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如因自然灾害、疫情防控、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因素,确需变更赛事时间、地点、内容、规模或取消赛事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获得主办单位同意后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象棋赛事组织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意勤俭办赛,节约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
第二十五条 本指南解释权归属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2022年2月8日起执行。2018年9月26日印发的《象棋比赛办赛指南(试行)》(象棋协字〔201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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