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棋协字〔202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
为更好的推动项目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要求,我协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象棋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正式发布实施。
附件:《中国象棋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则(试行)》
中国象棋协会
2022年12月2日
中国象棋协会训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象棋运动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训练基地的功能和作用,努力提高我国象棋竞技水平,根据《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训练基地或基地,是指由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命名的,以保障国家队集中训练比赛、后备人才培养等为主要功能的训练、教学场所。
第三条 基地分为:象棋国家竞赛训练基地和象棋国家后备人才训练基地,以下分别简称竞训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具体基地的名称应根据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共建基地协议书(以下简称“共建基地协议书”)约定命名。
第四条 命名基地的申请、评审、具体命名、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命名申请
第五条 申请命名的条件为:
(一)申请命名的单位应在规划、建设等方面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有必要的符合协会要求的竞赛训练、办公科研、学习生活等场馆场地或设施器材。
(二)有保证基地正常运行的行政、财务、后勤保障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三)申请命名的单位应按照协会要求每年投入一定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基地运营;有满足协会要求的充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障场馆场地以及设施器材等安全、正常运转的维护人员;必要的体育科技保障工作人员,或按照协会要求与当地体育科研机构或国家体育总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必要的生活保障服务人员。
(四)申请命名为竞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符合协会要求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训练室和比赛大厅,训练室和比赛大厅的使用面积均应不少于300平方米;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套数不少于20间、床位数不少于30张);符合国家及单位所在地卫生标准的餐厅(能保证至少40人同时用餐);保障训练比赛的网络条件,和信号屏蔽设备;符合训练使用的计算机等数码产品设备等。
(五)申请命名为后备人才基地的单位应具备符合协会要求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可承担30人及以上青少年集中训练的训练室和比赛大厅,确保比赛、训练时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训练室和比赛大厅的总面积各不少于200平方米;承担跨区域集中训练任务的后备人才基地需要有配套齐全的运动员公寓(房间套数不少于20间,每间2-3人);有符合国家及单位所在地卫生标准的餐厅(能保证至少40人同时用餐)。
(六)申请命名的单位应配有医疗检测室,或与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或部门进行协作,能够及时开展训练、比赛期间医疗检测、急救等治疗,确保人员安全。
第六条 申请命名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单位或其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为免疑义,单位自身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应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申请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在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三)《中国象棋协会基地申请表》。
(四)拟定共建基地协议书。
(五)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设施设备、条件等的说明。
(六)经费保障情况和使用计划书。
(七)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函。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协会可取消该单位4年以内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章 评审和命名
第八条 协会负责并成立相关基地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工作组可以组织行业专家等相关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
第十条 评审工作组负责将建议命名的单位名单报协会批准。协会对是否批准评审工作组的建议有最终决定权。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通过批准的申请单位应与协会签订共建基地协议书,并按照本办法、共建基地协议书的规定及协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协会向命名的基地免费颁发证书和牌匾,前述证书和牌匾由协会统一设计、制作、发放。
第十二条 基地的命名方式为“基地名称+地名”,基地的具体名称由双方在共建基地协议书中约定。命名期限根据共建基地协议书确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四年。共建基地协议书中约定的命名期限届满后,该单位可以向协会重新申请命名,其申请方式、评审方式和命名方式等仍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对命名的基地不就本办法中的命名事宜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各基地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向协会提出基地发展规划的建议。
第十五条 中国象棋协会向基地提供知识学习、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定期组织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在符合协会要求或经协会同意的前提下,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经协会审核通过后的宣传方案使用命名的名称进行宣传。基地应提前向协会提交前述宣传方案供协会审核。
(二)有权优先承担协会组队训练的任务。
(三)有权承接国外和国内运动队交流、访问、训练等活动。
(四)有权承办国际和国内各类体育比赛或交流活动。
(五)有权承办青少年训练营、全民健身等活动。
(六)依法组织、开展场馆对外开放、各类培训班或业余训练班等活动。
(七)根据共建基地协议书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基地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协会的需要,提供符合竞赛训练、办公科研、学习生活等设施设备。
(二)承担国家队选拔、训练及后备人才培养任务的基地应优先安排协会相关训练和人才培养任务,并保证相关队伍在训练基地内训练、饮食和生活的安全。
(三)定期接受协会有关基地工作情况的评估。
(四)根据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基地可以在共建基地协议书约定的命名期限内以命名名称依法对外进行宣传,但不得以命名名称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章 基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基地应当加强内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到基地培训、考察、科研、参观人员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 基地应当设置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机构,明确岗位的职责与分工,细化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基地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协会向其拨付的专项经费以及其收取的训练专项经费,基地必须按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并单独设置辅助账簿核算,不得挪用或超范围使用。协会有权对基地的财务制度及经费使用等进行考核,基地应按照协会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前述基地训练专项经费的收取规定及经费使用规定应事先经协会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基地应当制定场馆场地以及各类设施器材等的使用规定和注意事项,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确保场馆场地、设施设备等安全可靠,无隐患。
第二十三条 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和反兴奋剂制度,确保无兴奋剂违规事件发生,前述兴奋剂违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因训练基地提供的食品导致的任何食源性兴奋剂违规事件等。基地违反本条规定的,协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或撤销该基地的命名等。
第二十四条 基地应当完善基地人员的生活管理制度,确保符合协会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基地公寓的出入和作息规定,加强安全监控和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基地应当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承担协会任务的情况以及基地建设和发展状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象棋协会。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及基地共建协议书的约定,协会对基地实行考核。基地应配合协会的考核,提交书面考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基地建设的相关文字说明、图片和音影资料、证明、账簿等。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组织评审工作组,对各基地提供的相关文件、文字说明、图片和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协会可以选取部分基地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八条 由评审工作组将基地考核的整体情况报协会审批。协会根据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基地考核结果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应按照协会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协会有权撤销对该基地的命名,且有权取消该基地自前述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4年以内再申请命名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基地考核结果的等级和相关情况将作为协会布局规划基地以及对其建设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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