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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英文名称:
Chinese Draugh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国际跳棋运动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从事国际跳棋运动的组织和个人,为普及和发展中国国际跳棋运动、提高国际跳棋运动 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扩大和促进国际交往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 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参与全国国际跳棋运动的开展;
(二)开展国际跳棋运动的普及推广活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研究制定本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项目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 则、规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场地、器材标准以及国际活动 计划,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单位会员承办各类国际跳棋竞赛及活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国际跳棋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训练基地建设 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
(六)组织国际跳棋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国际跳棋宣传和文化研究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凡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意 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在民政部门注 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国际跳棋项目相关 的各类社会组织,均可向本团体提出申请。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本团体章程,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制定的竞赛规程、规则;
(七)单位会员应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国际跳棋比赛和活动;
(八)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会费使用情况;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 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 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 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10 月 17 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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