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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跳棋赛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国跳协字〔2017〕4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国际跳棋的运动水平,加强对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和国内国际跳棋竞赛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比赛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和《关于印发<</span>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体外字【2014】519号),结合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称“中跳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所有国际跳棋比赛。
    第三条 中跳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比赛分为国际A级和B级比赛、国内A级和B级比赛。 
第四条 国内A级比赛是指中跳协主办、地方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承办的年度全国最高水平的国际跳棋比赛,如:全国国际跳棋锦标赛、全国国际跳棋团体锦标赛、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大学生锦标赛、全国中小学生锦标赛等。
第六条 国内B级比赛是指中跳协主办或与地方省级国际跳棋协会及相应组织联合主办的全国性国际跳棋比赛,如:全国精英赛、全国公开赛、全国棋王和棋后争霸赛、全国邀请赛等。
第七条 国际A级比赛是指由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以及由中跳协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赛事。国际A级比赛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体育总局办理。
第八条 国际B级比赛是由地方自行举办或地方主导、中跳协参与举办的国际比赛。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参加此类活动人员的来华邀请函、接待通知等相关外事手续由地方办理。具体操作程序是:由承办(或参与主办)单位所在省级或与地方有外事审批权单位同级的体育主管部门事先书面向中跳协提出申请,中跳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履行内部审核手续,出具相关意见函,再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报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中跳协于当年的十月底前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国内A级比赛名称和比赛时间,有承办意愿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可向中跳协提出申办,如遇多家申办须先进行公示,再组织申办单位进行竞标比选,确定后与所选定的承办方签订比赛承办协议。
第十条 有承办国内B级比赛意愿的地方单位,经省级国际跳棋协会、计划单列市棋类协会或相应组织同意后,提前三个月向中跳协提出承办申请并公示。经中跳协批准,可在该项赛事前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中跳协负责为国内B级比赛提供赛事咨询、裁判选派、媒体支持、等级认证、赛事监督等项服务,根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收取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的赛事服务费。
第十二条 中跳协拥有在华举办的非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和亚洲国际跳棋联合会的国际赛事和中跳协主办的国内A级赛事所产生的所有商标、LOGO、比赛品牌、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国内B级赛事所产生的上述知识产权由中跳协和地方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共同拥有。
第十三条 地方举办的其他国际跳棋赛事不得冠有“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词汇的比赛。
第十四条  中跳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应当成立体育赛事组织委员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竞赛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第十五条 中跳协主办或联合主办的所有比赛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参加比赛的棋手、教练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有关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利用比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节,中跳协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对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节,中跳协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 发生以下情节,中跳协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竞赛2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国际跳棋比赛的赛事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组织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中跳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跳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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