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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国际跳棋竞赛的管理,保证国际跳棋竞赛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国际跳棋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制定《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中跳协”)在开展各种国际跳棋竞赛活动中,处理各类违纪行为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跳协主办、承办或参与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国际跳棋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各级国际跳棋协会应建立纪律委员会(或相应职能机构),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

(一)中跳协注册运动员;

(二)参加相关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运动员、领队、教练及随队工作人员等;

(三)参加相关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含裁判员、仲裁、竞赛工作人员等;

(四)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主办、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等)及其工作机构人员;

第五条 对违反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裁判员、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与赛事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应根据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系统治理;

(二)预防为主、惩放并举;

(三)注重教育、公开透明。

第七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依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通则

第八条 处罚种类:

针对单位或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包含: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或核减比赛奖金;

(四)限制进入比赛场地;

(五)取消参赛资格、评奖资格、比赛成绩、比赛名次或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等);

(六)禁赛;

(七)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

(八)限制注册资格、取消注册资格;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终身禁赛。

第九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可以同时受到相应处罚。

(三)单一违规行为违反多项纪律规定的,择一处罚最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处罚的通知和管理

(一)处罚根据违规程度,以书面、电话、邮件或其他形式通告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确认。

(二)裁判员根据规则、竞赛规程作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

第十一条 处罚期的计算

处罚期限从处罚通知确定的处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处罚时效

(一)处罚时效的开始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1.从被处罚对象违规行为当日开始。

2.如果违规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违规当日开始。

3.如果违规行为持续一段时间,则从违规行为停止之日开始。

(二)尚未被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两年后,纪律委员会不再受理。

(三)尚未被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被纪律委员会发现后,纪律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可以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处理,不受时效期限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加重处罚: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两次以上违规的;

(三)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虚假比赛、作弊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一般性违纪

第十五条 服装和形象违规

比赛期间不按照中跳协要求着装,违反竞赛规程中有关服装和形象规定。

第十六条 赛区生活违规

在赛区中违反中跳协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赛场、会议室或禁止吸烟处吸烟,比赛期间酗酒等行为。

第十七条 损坏比赛器材和设备

比赛期间,出现恶意损坏比赛设备、器材及相关设备。

第十八条 比赛活动流程违规

未按中跳协和组委会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各项规定比赛流程的,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活动、技术会议、开闭幕式等。

第十九条 歧视或不当言论违规

比赛期间,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网络发布微博,微信、短视频、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在任何公开场合造谣传谣、恶意诋毁他人等。

第二十条 干扰比赛

在比赛场内出现干扰比赛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扰乱赛场秩序者、干扰裁判员工作、擅自进入场内等。

第二节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器材、其他物品,攻击观众、裁判员、工作人员身体的;

(二)在场上做出侮辱性、威胁性的手势或肢体动作(包括但不限于吐口水、出言侮辱、做出不雅手势、掷物品攻击、摔砸物品等);

(三)使用挑衅、指责等不当言行,挑起事端,引发比赛现场出现冲突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节 运动员(队)违纪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无故赛前退赛者,将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不合规参赛

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罢赛

因运动员(队)自身某种原因中断比赛或拒绝参加比赛,在临场裁判员通知该运动员(队)应立即开始比赛,该运动员(队)仍主动放弃比赛的,经裁判组确认,即按罢赛处理。经调查确认为罢赛后,视情况给予罢赛的运动员(队)及承担主要责任的领队、教练员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消极比赛

为获得不当利益,无故退赛或故意输棋等消极比赛的行为,对消极比赛运动员(队)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作弊

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作弊的行为,根据第八条中的处罚种类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虚假比赛

经调查认定在比赛期间组织、参与赌棋(包括但不限于比赛场地等),操纵比赛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第八条中的处罚种类从重处罚。

第四节 兴奋剂管制

第二十八条 兴奋剂管制

兴奋剂管制及有关处理和处罚,依照国家体育总局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八条各项处罚。

第五节 其他违规

第二十九条 代表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代表单位的各类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代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参与筹办赛事的工作人员发生本规定中的违规行为,一律取消赛事任职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党纪、政务处分。

第三十一条 裁判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发生重大错判、漏判,造成恶略影响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注册违规及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代表单位即注册单位的相应责任,代表单位和注册单位不一致的,由代表单位负主要责任,注册单位负连带责任;如运动员在集体项目中有违规行为的,取消运动员所在队伍的比赛成绩。注册单位或个人如出现虚报信息,提供注册信息不一致、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一经查实,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国内国际跳棋网络比赛中违反本规定的,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国际比赛中违反国际组织相关规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经国际组织处罚后,中跳协按照本办法追加处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 在中跳协参与组织举办的赛事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中跳协纪律委员会授权赛事组委会(或成立相应机构)进行处理,并报中跳协纪律委员会备案。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由组委会上报中跳协纪律委员会处理。处罚决定由中跳协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都有权利向纪律委员会投诉或举报任何违反纪律的行为。投诉或举报应当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方式)和实名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接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对赛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裁判员、裁判长、赛事组委会应当即时依照竞赛规则、竞赛规程进行处理。如果相关行为触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内容,裁判长应将情况及时向纪律委员会进行反映。

第三十九条 在情况紧急且相关当事人或单位继续参赛可能给赛事或中国国际跳棋运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经三分之二以上纪律委员成员的联署签名,纪律委员会有权于最终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相关当事人和单位采取临时禁赛措施,但临时禁赛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最终处罚中如涉及禁赛期限的,已执行的临时禁赛期限应予以折抵。

第四十条 被处罚者有权向中跳协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申诉人应当在收到处罚通知或应当知道被处罚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

(二)申诉书中应提交证据,不提交证据的,纪律委员会不受理。

(三)申诉期内不影响处罚的执行,若出现新的证据,纪律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暂缓处罚的,应当做出暂缓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对中跳协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认为有错误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21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章的规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体育仲裁期间不妨碍纪律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但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跳协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定实施后,中跳协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施情况,对本规定进行必要修正和补充。

本规定未列明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行政规章的立法精神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赛风赛纪管理规定(暂行)》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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