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规范性文件  >  国际跳棋 > 正文
国际跳棋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对国际跳棋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确保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主办、联合主办、指导举办的国际跳棋赛事活动适用本《细则》。各级各类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参加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参与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与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细则》和相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地方各级棋牌管理部门或国际跳棋协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区域性实施细则。
第五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国际跳棋赛事的赛场行为具体管理办法。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国际跳棋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第七条  赛事组织者行为规范
(一)重视赛场安全工作,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协同做好赛场安全保障工作。
(二)通过明显标识、标语、现场广播、安保人员、志愿者等措施,维护赛场秩序,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
(三)做好赛场入口安检工作,防止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进入赛场。
(四)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
(五)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
(六)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赛事参与人员行为规范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二)遵守《反兴奋剂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确保比赛公平、公正进行。
(四)自觉遵守比赛的各项规定,恪守体育道德和行业规范,服从裁判和工作人员的指挥,维护良好的赛风赛纪。
(五)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干扰执裁、破坏秩序,操纵比赛。
(六)严禁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七)赛事期间不得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八)严禁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九)不得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第九条 赛事观众行为规范
(一)遵守赛事的相关管理规定,配合安检,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理性观赛,拍照、录像应符合赛事活动要求。
(二)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进入赛场。
(三)服从工作人员指引在指定区域入座或行动,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比赛场地。
(四)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五)严禁起哄或向赛场投掷杂物,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六)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一)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将对符合《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组织者和参与人员向当地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举报。各级棋牌主管部门或协会和赛事组委会如在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参加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与人员与观众等群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由赛事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四)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以上行为规范疏于管理的,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各主管部门可依照《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赛风赛纪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六)国际跳棋赛事观众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规范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国际跳棋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对赛事组委会和各级棋牌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部门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国际跳棋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
第十三条《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负责解释。2011年9月27日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发布的《国际跳棋运动员参赛行为规范》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