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体竞字[2014]1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国际跳棋国家集训队的选拔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中跳协”)组队参加国际智力运动联盟、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和亚洲国际跳棋联合会举办的综合性或单项重要国际跳棋赛事的选拔工作。
第三条 入选中国国际跳棋国家集训队(以下简称“国跳集训队”)的棋手应纪律严明、积极进取,遵守体育竞赛道德。在赛事周期内,如有违反《国际跳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受到处罚者,根据情节轻重,不予入选国跳集训队。
第四条 根据国际赛事的举办时间和外事手续的办理时间,国跳集训队的棋手通过国际赛事举办当年或上一年的国内赛事成绩选拔,具体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未列入附表的国际赛事或亚洲赛事按照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竞赛规程执行选拔。
第六条 中跳协可委托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相应的组织组队参加未列入附表的国际跳棋国际比赛或亚洲比赛,棋手的选拔办法由受托方负责制定并向中跳协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已入选国跳集训队的棋手因故不能参赛,中跳协可根据附表中所列赛事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第八条 未经批准,已入选国跳集训队的棋手擅自弃权的,中跳协取消该棋手两年内代表中国参加所有国际跳棋国际性赛事的资格。
第九条 入选国跳集训队棋手须参加中跳协组织的集训活动。因故无法参加集训活动的,须由该棋手所在单位向中跳协提交书面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集训活动的,按私自弃权处理。
第十条 国跳集训队主教练人选由中跳协在国际跳棋特级和高级教练员中选派,其他助理教练根据实际情况选派,国跳集训队教练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跳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跳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表:中国国际跳棋国家集训队选拔暂行标准
| 中国国际跳棋国家集训队选拔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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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比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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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比赛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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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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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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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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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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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际跳棋锦标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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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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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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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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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智力运动联盟精英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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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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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际跳棋精英赛或全国国际跳棋锦标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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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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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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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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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洲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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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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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全国国际跳棋锦标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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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组男子和女子前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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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岁组、14岁组、11岁组、8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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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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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组、14岁组、11岁组、8岁组前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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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届亚洲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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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棋手相应组别中排名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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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青少年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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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组、17岁组、14岁组、11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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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青少年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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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组、17岁组、14岁组、11岁组前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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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届世界青少年国际跳棋锦标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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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棋手相应组别中排名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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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述比赛成绩一般均以常规赛为准。比赛仅进行快棋赛和超快棋赛的,以快棋赛成绩为准;2.亚洲国际跳棋锦标赛青少年组(17岁组-8岁组)和世界青少年国际跳棋锦标赛的所有组别,如果通过上述两项选拔标准选派的棋手有重合时,则分别增补获得全国中小学国际跳棋锦标赛和全国青少年国际跳棋锦标赛相应组别第三名的棋手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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