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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国际跳棋基地称号授予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跳棋项目竞技水平的提高和后备人才的培养,调动社会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全国国际跳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现国际跳棋项目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其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国际跳棋基地”(以下简称“国际跳棋基地”)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国际跳棋基地”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国际跳棋基地”分为“高水平人才基地”和“后备人才基地”两种。“国际跳棋基地”授予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小学和训练培训机构。授予期内,原则上每个省(区、市)不超过6个。
  第五条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国际跳棋基地”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项目管理部门为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授予标准
  第七条被授予“高水平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出台促进国际跳棋项目普及的相关政策。
  (二)授予期限内每年政府相关部门至少给予该单位国际跳棋项目相应的财政支持。
  (三)该单位有专人负责国际跳棋项目的培训、集训等工作的开展,制定中长期培训或集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四)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跳棋运动的培训、集训的场地和比赛器材。
  (五)该单位具备进行国际跳棋培训、集训的食宿条件。
  (六)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跳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各级各类教练员不少于5人。
  (七)授予期内每年需承办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举办的培训、集训活动。
  第八条被授予“后备人才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单位有人负责国际跳棋项目的培训、集训等工作的开展,制定中长期培训或集训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
  (二)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跳棋运动的培训、集训的场地和比赛器材。
  (三)该单位具备开展国际跳棋普及活动的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其中各级各类教练员或者教师不少于2人。
  (四)授予期内每年需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举办的各类比赛、集训活动。
  (五)授予期内向省里或者“高水平人才基地”输送若干名高水平选手。被授予单位为大学的,授予期内接纳若干国际跳棋特长生。
  (六)授予期内应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七)授予期内应对每年的培训或集训活动进行宣传,取得较好的宣传力度和普及效果,使其成为地方的特色优势体育项目。
  (八)如被授予单位为大学,则国际跳棋项目应为其选修课程;如被授予单位为中小学,则国际跳棋项目应为其校本课程。
  第三章授予程序
  第九条“国际跳棋基地”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体育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将申报材料报省(区、市)级棋牌项目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区、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须报送材料如下: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以及本单位开展国际跳棋活动的长期发展规划及当年计划。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等。
  (三)硬件(场地、器材等)情况。
  (四)教练员、教师情况,包括数量、专兼职情况、专业技术等级情况及教学、教练经历等。
  (五)单位内部国际跳棋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
  (六)用于开展棋牌训练工作经费情况。
  (七)国际跳棋高水平选手情况(包括数量、运动技术等级情况)及输送情况(近5年输送省级和国家级训练单位的)。
  (八)相关照片或光盘材料。
  第十条“国际跳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为: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批;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批准意见。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和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第十二条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正式批复并在中国棋院在线等官方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
  第十三条对未被批准的单位,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将复函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十四条“国际跳棋基地”的批准程序: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有关专项委员会应在收到全部合格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完成各项考察工作);有关专项委员会将考察情况及复审意见报协会常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结束后,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组织落实授牌工作;对未被批准为“国际跳棋基地”的单位做好后续(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被授予“国际跳棋基地”称号的单位,有权以全国“国际跳棋基地”的名义,在本地区依法开展国际跳棋项目的培训或集训活动,促进本地区国际跳棋运动的开展,努力为本地区国际跳棋爱好者提供服务,为推动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严禁任何地区和任何组织以此名义向当地群众进行摊派费用等违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被授予“国际跳棋基地”的单位有义务承担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组织开展的有关赛会、集训和培训活动任务。相关任务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于每年年底在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时提出。
  第十八条对被授予“国际跳棋基地”称号的单位,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九条授予期内,中国国际跳棋协会对“国际跳棋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年检(由被授予单位按照授予标准的具体内容于当年12月10日前报送本年度开展各项活动的情况报告,报告一式三份并须加盖本地区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公章);第四年的第四季度或次年的第一季度,协会将组织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根据复查结果,对开展项目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国际跳棋基地”,在适当时候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国际跳棋基地”,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经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研究,可撤销该单位“国际跳棋基地”的称号,收回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全国“国际跳棋基地”称号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获得称号后积极开展国际跳棋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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