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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管理办法(2022)
发布时间:2024-01-29 来源:棋牌运动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际跳棋比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规范全国国际跳棋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结合我国国际跳棋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以下简称
“中跳协”)认证的国际跳棋裁判员和获得世界国际跳棋联 合会认证的国际跳棋裁判员。
第三条 中跳协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
第四条 中跳协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中跳协负责国际跳棋各级裁判员的培训、技术等级认证、考核、注册、选派和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对国 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进行业务指导;各省级国际跳棋协 会或棋牌管理部门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 证等管理工作;各地(市)、县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 部门负责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六条 中跳协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第七条 裁委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2 至 4 人,委员若干人。裁委会成员由中跳协工作人员和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并向社会公布。中跳协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五分之一。每届任期至中跳协下一届换届代表大会。
第八条 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推荐,经中跳协秘书处提名,主要负责人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九条 裁委会负责制定国际跳棋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进行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研究制定、修订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等。
第十条 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区国际跳棋开展情况成立地方裁委会。地方裁委会人员名单须向中跳协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裁 委会应由不少于 3 名二级及以上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一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
第十二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具备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能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参加三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三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获得三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备 担任县(区)级国际跳棋赛事裁判员经历两次(含)以上。
(三)参加二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获得二级裁判员证书满一年;
(二)具备担任省级国际跳棋赛事裁判员经历两次(含) 以上或一次地市级比赛裁判长。
(三)熟练掌握和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 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掌握国际跳棋竞赛编排方法;
(四)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获得一级裁判员证书满一
年。

(二)具备担任过全国性国际跳棋赛事裁判员经历两次
(含)以上或一次省级比赛裁判长。
(三)精通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运用。具有丰富的临场执裁经验,熟练掌握国际跳棋竞赛编排方法。
(四)参加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的人选,须具备国家级裁判员资格。中跳协根据国际组织的相关要求确定推荐标准, 由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推荐,或由中跳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各级国际跳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 不得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
第十八条 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应参考本办法建立健全本辖区各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裁判员等级证书》由中
跳协统一制作并发放,证书工本费 15 元。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中跳协对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应当每年由各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申报在中跳协进行注册;二级、三级裁判员注册由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做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 裁判员须持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国际跳棋比赛的执裁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在规定期限注册的裁判员将不安排注册年度的裁判工作,如连续两个注册年度未进行注册,则予以撤销其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三条 中跳协和地方各级国际跳棋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并公布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及参加 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四条 中跳协主办的国际跳棋赛事,裁判员由中跳协负责选派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各省、市、县举办的赛事裁判员选派工作由各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担任全国性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须具备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编排长、裁判员须具备一级及以上裁 判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比赛,按照世界国际跳棋联合会或亚洲国际跳棋联合会的要求选派裁判员;上述国际组织未对比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
第二十七条 省级及以下国际跳棋比赛裁判长、副裁判长、裁判员的选派办法,由省级国际跳棋协会或棋牌管理部 门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选派工作应坚持公开、择优、中立、回避和就近原则。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相应级别的竞赛裁判工作的权利;
(二) 参加裁判员学习和培训的权利;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工作开展的权利;
(四)享受参加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条 裁判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国际跳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中跳协将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对裁判员做出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

(一)警告:裁判员无故未按时到赛区报到;不参加裁 判组学习;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赛区;不能遵守赛区纪律;工 作期间发生影响竞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 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赌 博、滋事、影响竞赛公正等不良行为;在同一次比赛中受到 两次警告。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 1-2 年: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未按 期年度注册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 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 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行贿受贿等违法 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裁判长提出,并报裁委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取消裁判执 裁资格 1—2 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由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同意并报中跳协批准。
(三)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和纪律委员会提出,并报中跳协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为了进一步整顿赛风赛纪,树立行为规范,受到 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处罚的裁判员将 被列入中跳协国际跳棋裁判员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 申诉

(一)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 格以上处罚的,裁委会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 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二)各参赛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中跳协进行申诉和举报 。需有书面材料和签名,并写明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 、违纪事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
(三)中跳协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 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跳协相关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22 年 11 月 1 日中跳协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原《中国国际跳棋协会 裁判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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