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象协字〔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棋牌中心、国际象棋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创造公平的竞赛环境,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维护项目和参与者的利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制定了《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现发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请遵照执行。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chessfairplay@163.com
附件:《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3年1月10日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的工作,促进中国国际象棋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章程》及世界国际象棋联合会纪律与道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依据章程,遵守准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努力树立和维护国际象棋项目良好形象,在全行业倡导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加强国际象棋项目的行风建设,促进国际象棋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第四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坚持引导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认真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处理任何与项目相关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组织规则及纪律守则
第五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由1名主任、2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第六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成员应品行端正并具法律、体育特别是国际象棋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聘任。
第八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成员如果与具体案件相关单位或个人有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可能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回避申请可以由委员本人主动提出,也可以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副主任及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委员会会议决定。在决定应否回避决定之前,被请求回避的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成员在讨论案件时有权充分发表各自意见,讨论事项形成决议后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是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所通过的决议。
第十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对讨论中未形成决议的内容和未对外公布的决议必须保守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前期工作以利紧跟项目发展形势。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领导下,研究、起草、完善有关中国国际象棋公平竞赛和纪律相关的准则。
第十三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针对中国国际象棋协
会所属从业人员、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俱乐部及与国际象棋活动相关的社会组织、比赛组织单位、比赛组织者、相关参赛人员(包括领队、教练、棋手、棋手陪同、宣传媒体及记者)赛内和赛外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违规行为及其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对参与国际象棋活动但未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注册或非受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管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国际象棋公平竞赛与纪律行为的,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向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根据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委托,参与其他专项委员会提交的工作题案的审议;开展与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专题调查研究;承担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准则
第十六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以下单位或个人移送、举报或者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进行立案审查:
(一)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其他专项委员会移送或提供的;
(二)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会员、比赛组织单位或组织者、
裁判员、俱乐部及社会组织、棋手、教练员或者领队等提供的;
(三)国家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移送或提交的;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实名举报或控告。
第十七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当对收到的举报或控告进行立案审查。如果相关举报或控告在形式上不完整或不充分,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当要求举报人或控告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举报人或控告人未能按期补正的,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对于形式完整的举报或控告,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审查。
第十八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立案审查后认为不存在违规行为或即使有违规行为嫌疑但达不到受处罚程度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或控告人。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立案审查后认为确有违规行为嫌疑并可能达到受处罚程度的,应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
第十九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并通知相关报案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委派3-5名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电话询问、走访询问、调取书证、查看录像、电子取证等方法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提交全部证据材料供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进一步判断论证。调查组应当在案件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第二十二条 案件调查终结之后,最终决定作出之前,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视情况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不公开举行。若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听证会可以通过在线视频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终结报告形成后【15个工作日内】,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应当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参照《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竞赛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的其他相关规定,作出书面的处罚或不处罚的决定。调查组成员可以参与讨论,但应当在最终表决时进行回避。决定应当经参与表决的本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留存表决过程。决定书由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主任签章。
第二十四条 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可以当面宣布或以挂号邮件、电子传真、电子邮件传送等方式告知,也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官方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但针对未成年人的决定原则上不对外公开。决定自告知或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案件当事人对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做出的处罚决定认为有错误表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
后21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章的规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体育仲裁期间不妨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决定的执行,但体育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以下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一)在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行为;
(二)在比赛中作弊,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电子产品等方式
作弊的行为;
(三)帮助、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竞赛纪律等
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无故退赛、故意输棋等消极比赛的行为,闹赛罢赛,
诱导、组织观众滋事闹事等干扰比赛秩序的行为;
(五)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人为操纵比赛,影响比赛
公平、公正的行为;
(六)赛事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裁判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七)违反相关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利用社交媒介发泄
负面情绪或误导媒体或公众,在赛区或运动员、工作人员驻地摆放或发放非法宣传品的行为;
(八)使用兴奋剂及其他有悖于体育道德、体育宗旨和公
平竞赛的行为;
(九)对其他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及相关单位进行恶意投诉、诬告、诽谤、陷害的行为;
(十)《中国国际象棋协会竞赛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后
续修订版本中增列的违规行为。
如发现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处罚种类(可以独立或合并执行)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退回奖项;
(四) 停赛;
(五) 禁止参加与国际象棋相关的任何活动。
(六) 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二十八条 以上处罚亦可适用于涉事单位。本委员会作出“停赛”、“禁止参加与国际象棋相关的任何活动”等处罚的,应当同时规定处罚的范围、期限或场次。
第二十九条 在情况紧急且相关当事人或单位继续参赛可能给赛事或中国国际象棋运动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时,经8名以上(含8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成员的联署签名,公平竞赛与纪律委员会有权于最终处罚决定作出前对相关当事人和单位采取临时禁赛措施,但临时禁赛措施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最终处罚中如涉及禁赛期限的,已执行的临时禁赛期限应予以折抵。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成员在调查或裁决过程中如有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一经查证属实,案件详情立即上报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并予以开除处理。如发现相关行为涉嫌犯罪的,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配合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赛事仲裁监督特别程序
第三十一条 在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主办的各类全国性比赛中,如果相关当事人认为该项赛事仲裁委员会就某项技术性争议的仲裁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委员会进行报告: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仲裁的;
(二)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赛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相关当事人书面报告后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如果查证属实,可以撤销赛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由本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如果本委员会进一步认为可能存在违规行为并可能达到受处罚程度的,应当形成案件并开展调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上述技术性争议,相关当事人未提交赛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而选择直接向本委员会进行报告的,本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准则由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负责解释。本工作规则实施后,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可根据实施情况和本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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