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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5 来源: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健身气功在健康促进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价值,持续推动健身气功体医融合深化发展,尤其是促进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管理规范开展,努力为建设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做出积极贡献,根据《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健身气功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是指通过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水平评审,以祛病强身、养生康复为目的,向群众传授健身气功运动处方技能和知识,组织和指导不同人群开展健身气功功能性锻炼的人员。

第三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标准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四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为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主管单位。

经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授权的地方健身气功协会或相关推广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培训、考核和技术水平评审等工作;授权机构按其授权权限负责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培训、考核和技术水平评审等工作。

当地尚未开展此项业务的,可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申请培训、考核和技术水平评审工作,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组织或协调相关授权机构予以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 凡热爱祖国、身心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健身气功操作能力和中西医基本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交流、协调、学习和管理能力者,均可申请授予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

第七条  申请授予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应参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晋升初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参加业务培训应不少于170学时,其中包含不少于32学时的社会实践;晋升中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参加业务培训应不少于150学时,其中包含不少于26学时的社会实践;晋升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参加业务培训应不少于130学时,其中包含不少于20学时的社会实践。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可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培训学时期限。

第八条  初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中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申请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申报条件。

1.参加初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习练健身气功满3年。

(2)具有健身气功四段及以上证书。

(3)具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及以上证书。

(4)高等院校民族传统体育类、运动康复类、运动人体科学类或医学类、中医学类、康复治疗师类的在校学生,且习练健身气功满1年。

(二)中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申报条件。

1.参加中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初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证书后,且从事相关教学指导满2年。

(2)习练健身气功满5年。

(3)具有健身气功五段及以上证书。

(4)具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及以上证书。

(5)取得高等院校民族传统体育类、运动康复类、运动人体科学类或医学类、中医学类、康复治疗师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习练健身气功满3年。

(6)从事民族传统体育类、运动康复类、运动人体科学类或医学类、中医学类、康复治疗师类等相关工作,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习练健身气功满1年。

(三)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申报条件。

1.参加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证书后,且从事相关教学指导满2年。

(2)习练健身气功满7年。

(3)具有健身气功六段及以上证书。

(4)具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证书。

(5)取得高等院校民族传统体育类、运动康复类、运动人体科学类或医学类、中医学类、康复治疗师类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且习练健身气功满2年。

(6)从事民族传统体育类、运动康复类、运动人体科学类或医学类、中医学类、康复治疗师类等相关工作,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习练健身气功满1年。

第十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培训,采用集中学习、自学与统一考试相结合等方式组织,以《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培训大纲》为依据,可适当增加自设内容开展培训。

第十一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水平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技能考核采用案例分析、现场演练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专业技能考核时间为60分钟。高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打分,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考试过程全程录像,技术等级申请书、电子资料及考试录像须保留2年以上备查。

第十二条 申请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业务培训和技术水平考核评审者,必须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提交:

(一)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申报书。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三)相应级别所需证书等材料。

(四)培训费。

(五)考评费:初级300元,中级600元,高级1000元。

第十三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理论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合格者,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专家评委会由有关专家和不低于评定技术等级的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3或5人组成。

第十四条  专家评委会形成评审结论后,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授权权限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授予相应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的决定。

第十五条  获得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者,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证书。证书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统一制作。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凡授予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者,均需在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注册备案。

第十七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授权机构应当建立本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注册备案信息库,并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报送信息备案。建立的信息库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信息: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工作单位、技术等级、身份证号、注册申请单位等;获得技术等级的时间、参加相应技术等级培训、考核以及进行的教学指导等信息;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的考评意见、奖惩记录等。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应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整体策划和组织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继续教育,授权机构按其授权权限负责相应技术等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跨注册地迁移时,应办理迁出、迁入手续。跨注册地进行异地教学指导时,应经注册地的授权机构备案。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健身气功的管理规定。

(二)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气功祛病强身方法。

(三)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四)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关爱、尊重健身气功习练者,保护习练者的隐私。

(六)宣传推广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和健身气功方法。

(七)如实向习练者介绍健身气功运动处方方法和相关内容,但应注意避免对习练者产生不利后果。

(八)不得利用教学、指导等便利条件,借机索取、非法收受习练者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利用健身气功开展非法行医活动。

(九)不参与、不传播邪教和有害功法组织的活动,不进行愚昧迷信或神话个人等宣传,不搞个人崇拜、自立山头等行为,不扰乱社会秩序和做违背公序良知等事情。

(十)主动参加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的业务培训、技术水平考核与继续教育学习等活动,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备案等。

(十一)积极接受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选派,参加各类健身气功运动处方的教学、指导、培训、研讨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

(十二)积极向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或其授权机构提出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培训、管理、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和其授权机构按照批准权限对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实行监督和年检制度。监督和年检结果记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及其授权机构的注册信息系统,作为今后晋升、奖惩和选派的依据。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不得申请高一等级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等情况,尤其是给健身气功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撤销技术等级等处罚,并收回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对健身气功运动处方研发、推广等成绩突出者,对当地健身气功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者,经个人申请、授权机构审核并报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批准同意,可以破格晋升健身气功运动处方师技术等级或授予突出贡献奖等荣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健身气功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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