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健身气功对外推广工作可持续发展,规范涉外培训活动,提高涉外师资队伍管理水平,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涉外工作管理规定和《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身气功涉外培训讲师是指依据本办法产生,倡导科学练功和文明健身,赴境外(或在境内)、以线下(或线上)方式,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健身气功涉外培训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气功中心)对健身气功涉外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涉外培训讲师人才库并进行注册管理;定期组织涉外培训讲师集中培训。 第四条 气功中心对健身气功涉外培训讲师实施注册管理,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核选聘”与“气功中心提名,名单公示,直接选聘”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身气功涉外培训讲师人才库。 第五条 凡从事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健身气功功法推广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纳入涉外培训讲师人才库。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品德高尚,作风优良。 (二)具有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或国家(国际)级裁判员、或中国(国际)技术六段位以上资质;或承担过健身气功涉外推广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或常年从事健身气功教学、科研、推广工作,德艺双馨,业界公认。 (三)原则上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有外语基础者优先。 第六条 申请方式具体如下: (一)个人申请 符合“第四条”条件者,可向省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或 相关高校及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由其向气功中心推荐,气功中心对申请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合格者公示无异议后,与气功中心签订《健身气功涉外培训协议书》,并纳入涉外培训讲师人才库。 (二)气功中心提名 对符合“第四条”且承担过健身气功涉外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者,由气功中心提名,公示无异议后,与气功中心签订《健身气功涉外培训协议书》,并纳入涉外培训讲师人才库。 第七条 气功中心授予人才库人员“中国健身气功涉外培训讲师”称号。 第八条 气功中心定期组织涉外培训讲师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健身气功专业知识、业务技能、我国外交方针与政策、涉外工作规章制度、外事与财务纪律、安全防范和出国(境)工作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纳入涉外培训讲师人才库的人员方可从事健身气功涉外培训活动,执行健身气功对外推广任务。 第十条 气功中心鼓励和支持涉外培训讲师积极开展教学培训活动。事前,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必要时抄送省级健身气功管理部门。 (一)境外活动 1.因公临时出国(境)。持因公护照赴境外开展健身气功宣传推广活动者,由派出单位负责政治审查、外事手续、安全教育和教学管理,并须在任务执行前1个月,将教学人员出访信息报气功中心备案。 2.因私临时出国(境)。持因私护照临时赴境外开展健身气功教学培训活动,除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当事人需在任务执行前1个半月,经由本人所在单位将赴境外开展健身气功教学培训活动信息报气功中心备案。 3.长期出国(境)。因公赴外超过3个月或因私长期驻外者,在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基础上,须于出发前3个月或开展教学培训活动前1个半月,将境外开展健身气功教学培训活动信息报气功中心备案。 (二)境内涉外活动 1.因公选派。依法依规开展的境内健身气功涉外培训活动,主办单位须于活动开始前1个月,完成培训讲师的选派,并报气功中心备案。 2.个人活动。在境内以个人名义开展的涉外培训活动,当事人须于活动开始前1个半月,经由本人所在单位报气功中心备案。 (三)线上活动 凡开展线上健身气功涉外培训活动,须于活动开始前1个月,报气功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气功中心对工作努力、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入库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或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的体育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将依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高校教学计划的健身气功涉外培训课程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气功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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