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2024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25-08-20 来源: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部分 气功中心概况

一、单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健身气功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健身气功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二)审核、推广科学健康的健身气功方法;

(三)制定健身气功辅导人员的管理制度,负责健身气功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

(五)对全国性健身气功活动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地方健身气功业务工作;

(六)负责健身气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七)协调组织人体科学研究;

(八)负责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日常工作,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机构设置

气功中心机构设置为4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国内发展部、对外发展部、科研宣传部。

第二部分 气功中心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气功中心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4年度收入总计2396.92万元,支出总计2396.92万元。与2023年度的1670.57万元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26.35万元,增长43.48%。主要原因是运动项目管理和全民健身普及与推广这2个项目增长较大。

    如图2所示,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73.4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长460万元,事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66.7万元,其他收入较上年增加0.19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343.6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15.61万元,占68.94%;事业收入726.24万元,占30.99%,其他收入1.76万元,占0.07%。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19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54.07万元,占43.41%;项目支出1243.63万元,占56.5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615.61万元,与2023年度的1082.21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533.4万元,同比增长49.29%。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气功中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8.7万元,占财政拨款本年支出的50.06%,与2023年度的706.10万元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02.6万元,同比增加14.53%。主要原因是本年新增1个项目-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

    气功中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434.7万元,占比53.75%;项目支出374万元,占比46.25%。总体来看,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以“基本支出为主、项目支出为辅”,项目支出主要包括群众体育项目、体育交流与合作项目和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气功中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外交支出50万元,占比6.18%;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623.79万元,占比77.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95万元,占比8.9%;住房保障支出62.96万元,占比7.7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气功中心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96.72万元,支出决算为808.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1.5%,其中:

1.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年初预算为290.9万元,支出决算为299.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06%,主要原因为年中追加了此项目预算经费。

2.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群众体育(项):年初预算为305万元,支出决算为3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年初预算为19万元,支出决算为1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44.8万元,支出决算为47.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7.08%。主要原因为本年支出执行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5.74万元,支出决算为24.0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28%。主要原因为本年先消化的为上年结转部分。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48.28万元,支出决算为49.9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3.48%。主要原因为本年支出执行了以前年度结转资金。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3万元,支出决算为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9.外交支出(类)对外合作与交流(款)其他对外合作与交流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0万元,支出决算为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4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34.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76.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退休费、奖励金;公用经费58.5万元,主要为租赁费。

七、关于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19万元,支出决算为1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24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个)2个,因公出国(境)人次数(人)9人。主要为开展健身气功宣传推广和教学培训活动,圆满完成各项出访教学交流活动。较上年43.35万元减少24.35万元。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预算下达数压减本年“三公”经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810万元,本年支出802万元。其中,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年初预算810万元,支出决算为80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01%。

九、气功中心2024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2024年度气功中心规范有序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自评包括4个项目,共涉及资金377.5万元,分别是:国际比赛及国际交流、全民健身专项经费、2024年“中国-东盟”健身气功训练营和气功中心帮扶捐赠;政府性基金预算自评包括1个项目,共涉及资金920万元,为全民健身普及与推广。自评覆盖率100%。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中心2024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5万元,其中全部为政府采购服务支出。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气功中心不涉及国有资产占用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体育竞赛收入、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服务收入、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和体育衍生业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等。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

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支出。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群众体育(项):主要反映全民健身等群众体育活动方面的支出。

八、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九、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其他体育支出(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体育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务院规定,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自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目前,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五、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十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以及用于优秀运动队出访参加国际比赛及适应性训练支出(不含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奥运备战任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政策,自2018年起体育团队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奥运备战任务相关支出不再列入“三公”经费管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