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以下简称“青岛航校”)就运动员保障中心三楼屋面漏雨和武昌路传达室屋面防水维修项目公开竞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 项目名称
运动员保障中心三楼屋面漏雨和武昌路传达室屋面防水维修项目
二、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青岛市武昌路1号,面积约480㎡。
三、 预算控制价
总控制价为 10 万元。
四、竞价须知
1.参与竞价的供应商必须满足: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
1.2 企业注册信息或营业执照应营业范围应包含本项目内容;
1.3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相应从业经验。
1.4业绩要求:供应商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少完成3项独立承担的防水维修的工程业绩。必须提供合同扫描件证明材料(合同须体现合同双方、合同范围、服务内容等主要信息,资格审查时,不提供合同证明材料的业绩不计入合格业绩数量);
1.5本项目为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项目,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承诺函。
2.竞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11月3日17时00分。
3.供应商需按要求对项目进行报价,如对本竞价公告的项目进行报价,即表示认可采购单位提出的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将该供应商投诉记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或采购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4.在服务和质量均能满足竞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采购人将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综合比选确定成交候选人。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报价相同,由采购人确定中标人。
5.在竞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价公告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竞价公告的组成部分,对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将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采购单位系统的官方网站信息公告栏,可能影响竞价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竞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布,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五、项目服务要求
1.本次竞价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不接受联合体竞价。
2.供应商缺项、漏项报价或者竞价响应文件中与本公告要求不符的,按无效竞价处理。
3.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如果各个项目的报价之和与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总报价为准;当采购单位认为投标报价单位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时,可以要求供应商修正其报价。
六、编制竞价响应文件要求
1.竞价响应文件中报价表要经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如为代理人签字,请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按无效处理。
2.竞价响应文件中必须体现响应文件格式中所列明的内容,格式附后,不满足本竞价公告其它要求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七、公告媒体和竞价文件递交方式
1.本次竞价公告同时在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校官网(网址:http://www.sport.gov.cn/qdhx/)和青岛航校采购与资产管理平台(网址:http://qdhx.banbutech.com/)发布。
2.竞价响应文件以PDF扫描件形式通过“青岛航校采购与资产管理平台”进行线上提交,同时将原件一式两份密封邮寄至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2号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资产与规划处(邮编:266071联系电话:0532-66560155)。
八、评审原则和监督部门
1.评审原则: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或者优惠最高的原则综合比选确定成交供应商。
2.监督部门:青岛航海运动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532-66560123)。




附件2:
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如果授权)
法人证明书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资料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竞价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 的 (姓名)为我的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竞价单位名称) 的 竞价,授权委托人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委托人无转让权、特此委托。
授权委托人: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竞价单位:(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人:(签字)
(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小企业承诺函
附件4: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住 所 地: 武昌路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张小冬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通 讯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2号
电 话: 0532-66560080
传 真: 0532-66560678
电 子 信 箱:
乙方(承包方):
住 所 地: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价款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
2.1 固定总价方式:
总价 (人民币)
¥: 元
2.2 固定单价及计算方式如下:
。
暂定总承包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第三条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3.1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2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驻工地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2.1 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3.2.2 不可抗力或政府行政指令。
第四条 质量标准
符合相关国家规范条例要求,质量合格
第五条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六条 材料供应方式
6.1 施工所需材料由乙方自行供应。材料名称 ,设备规格 ,型号 ,品牌 。
6.2 乙方提供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否则因材料不合格造成损失由乙方自负。
6.3 本工程主要材料以及甲方认为必要的材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由乙方负责取样交甲方封存。应甲方要求,可另取样一份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否则甲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取样、封存、检验试验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指派 作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7.2乙方应参加甲方现场交底会,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7.3 乙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7.4乙方与其施工队伍、人员的结算支付、社会保险、工伤等纠纷与第三人的侵权纠纷等均与甲方无关。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信访、诉讼等原因导致甲方在审计工程款外另行支付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或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 工程变更及内容追加
8.1 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8.1.1 甲方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8.1.2 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并报甲方同意,之后书面通知(需要加盖甲方公章)乙方。
8.1.3 乙方提出书面变更建议(需要加盖乙方公章),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甲方同意。
8.1.4 以上变更建议涉及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
8.1.5 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
8.2工程变更以加盖甲方公章的工程变更书面签证作为工程最终决算依据,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九条 竣工验收
9.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9.1.1 工程完工后初步验收
9.1.2 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整体竣工验收
乙方应提前 2 天通知甲方参加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
9.2 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的,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其中隐蔽工程包括
中间工程包括
9.3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应自接到验收资料 3 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第十条 质量争议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1.1 双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工程款:
11.1.1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工程总承包价(或预测总承包价,下同)的 %拨付工程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
11.1.2 工程最终价款以审计单位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为准,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乙方先将5%质保金汇至甲方账户,甲方再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11.2 付款方式为 支票或银行转账 。
11.3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工程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户 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4 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11.5 审计前,需要对封存的样品与实际使用的材料进行比对,如果样品质量、价格与实际使用的材料不一致,但工程质量验收为合格,则以较低价进行结算。
11.6 工程价款结算不受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原材料、人工价格涨跌及其他自然因素影响。
第十二条 质保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工程质保书,详细约定质保范围和时间、质保责任及质保费用的承担。(详见工程质保书)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3.2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数额支付 0.03 %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款项的30%,但工期不顺延。
13.3 工程经验收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如拒不重新施工,或者经重新施工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工程款,并向甲方承担不低于工程总承包价 20 %的违约金,造成工程逾期的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13.4 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施工期限内竣工,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低于工程总承包价 0.03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 10 日仍未竣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工程总承包价 20 %的违约金。
13.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擅自转包或者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照工程总承包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终止转包或者分包,同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前述违约责任。
13.6 因乙方施工造成人身伤害等责任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罚款等。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差旅费用等),由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或向乙方追偿。
13.7 不论何种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指令解除、违约解除和协商解除),乙方均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5 日内腾退场地,每迟延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承包价 0.03 %的违约金。
13.8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14.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2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 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5.2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有),按照效力由大到小排列包括:
16.1 本合同及补充合同
16.2 招标文件
16.3 中标通知书
16.4 投标书及其附件
16.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6.6 图纸
16.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第十七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也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双方约定的通信地址如下,甲方按照下述地址发出通知,无论乙方是否接收,均视为送达:
(1)甲方
名 称: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地 址: 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2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及邮箱:0532-66560080
(2)乙方
名 称: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及邮箱:
第十八条 附则
17.1 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7.3 本合同书一式 陆 份,甲方执 伍 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内容相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补充条款
无
甲方名称: (盖章) 乙方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工程质保书
甲方: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乙方:
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工程质保书。
一、工程质保范围和时间
乙方在质保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保责任。
质保范围包括: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 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年 ;
5、 装修工程 ,质保期为 2 年;
6、 ,质保期为 年。
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质保责任
1、质保期内,乙方应当及时免费质保。属于质保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质保。乙方拒绝质保、或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保、或虽派人质保但未能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或质保不合格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于 24 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或自行修理,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质保方案,乙方实施质保工作。
4、质保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5、乙方认为甲方报修问题是由非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提出鉴定申请,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能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的,由质检部门指定,双方根据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三、质保费用
1、质保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质保期满后质保金如有剩余,甲方返还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
四、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保事项:
本工程质保书,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生效,有效期限至质保期满。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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