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船艇上坞及维修保养
二、采购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对风帆一、二号,17条FE28R、4条FE26、6条交通艇进行上坞及维修保养,具体内容见报价明细表(附件3)。
船只停泊地点: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2号奥帆中心内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码头
该项目预算控制价11.3万元。
三、合格的报价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营范围,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分包的采购活动;
8.投标人/报价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四、报价须知
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向采购单位送达报价书,以邮寄(含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电话等方式的报名无效。报价时请携带以下文件(每页需加盖报价人公章):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2);
2.*报价人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报价人简介(规模、实力、提供服务能力等)(不限于报价人资格声明);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报价人自报名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报价明细表(见附件3);
7.报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8.报价人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保存,但不退还。
以上内容,凡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询价响应文件无效。
五、报价递交时间、地点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6月 28 日16:30,逾期递交或报价文件不符合采购规定,则被拒绝。
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新会路12号
项目联系人:黄老师 ,联系电话: 0532-66560789。
附件:1.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 授权委托书
3. 报价明细表
4.维修合同
附件3
报价明细表
序号 |
船型及数量 |
施工项目 |
上坞地点 |
维修方案及材料规格型号、品牌 |
单价 |
数量 |
金额 |
单位 |
质保期 |
1 |
亚诺42尺龙骨帆船2条 |
帆船起吊(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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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底清理人工费(含打磨、清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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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船底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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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1L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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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船底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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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4L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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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刷漆人工费(1遍底漆,2遍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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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更换锌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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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更换柴油滤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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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ar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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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更新机油滤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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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mar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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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更换机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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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更换齿轮油及发动机保养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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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齿轮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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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柚木甲板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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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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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柚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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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柚木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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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柚木甲板养护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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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全船抛光打蜡(含抛光蜡、防护蜡、人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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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FE28R龙骨帆船17条 |
帆船起吊(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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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船底清理人工费(含打磨、清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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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刷漆人工费(1遍底漆,2遍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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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橡皮艇6条 |
船艇起吊(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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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船底清理人工费(含打磨、清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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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船底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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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1L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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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船底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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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4L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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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刷漆人工费(1遍底漆,2遍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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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FE26龙骨帆船4条 |
船艇起吊(上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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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船底清理人工费(含打磨、清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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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船底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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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1L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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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船底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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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虹老人,4L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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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刷漆人工费(1遍底漆,2遍防污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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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单位:人民币元
注:本次报价应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含税费用。
报价人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4
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国家体育总局青岛航海运动学校
承修方(乙方):
一、维修项目:对风帆一、二号,17条FE28R、4条FE26、6条交通艇进行上坞及维修保养,具体内容见报价明细表(附件3),船艇交接地点为青岛航校码头。
质量保修期:维修船艇自吊装下水试航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更换配件质保期为壹年,另下水后如航行仍有问题,再次进行维修船艇吊装免费。在质保期内,如属乙方的修理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或缺陷,乙方应及时予以免费修复。如经乙方修复仍存故障,或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响应维修,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要求乙方予以补足。
上坞保养维修费用:预计人民币 元。
二、结算方式及期限:
船艇吊装检查确定维修项目后预付维修费用的30%,即人民币 元,维修完工吊装下水试航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按双方确认的实际结算费用扣除预付款后全额支付剩余维修费,支付结算费用前,乙方需将质保金即结算总价的5%汇入甲方账户,并提供维修增值税发票。双方就船艇上坞保养维修工期作如下约定:7月31日前,完成大帆船、FE26、橡皮艇的上坞保养维修;8月20前,完成FE28R的上坞保养维修。
乙方账户信息:
方 式:银行转账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三、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向乙方交付船艇时,应当自行取走船艇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2.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3.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4.对乙方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5.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如造成安全事故、意外伤害、设备损坏等,均由乙方负责。设备修理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和设备保存安全,由乙方全权负责。
2.应当对托修船艇进行维修前吊装上岸检查,甲方只承担初次上坞费用。
3.乙方在设备的修理过程中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乙方在维修过程中,维修配件需经甲方相关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拆封安装;未经甲方相关人员现场确认的配件,将视作未更换,甲方不承担此部分的配件费用。甲方对设备大修和材料设备的认可并不损害甲方在保修期内的权利。
4.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船艇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船艇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船艇。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船艇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5.乙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
6.乙方向甲方交付托修船艇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维修结算清单,结算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7.乙方经检查发现有超出附件维修内容的需要维修部分,需要在维修前与甲方书面沟通确认,方可维修,未经甲方确认的维修项目,甲方不予支付维修费用。
8.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9.质量保修期以合同标明为准,返修船艇质量保修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四、其他条款
(一)《维修明细价格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维修明细价格单》中的价格结算,《维修明细价格单》中没有的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结算。
五、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