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赛事名称><年份> 航行细则 (SIs) 插入赛事全称。参考NoR,加上日期、组织机构名称和地点。 |
前言 |
航行细则中某条规则的注释“[NP]”表明一条船不能抗议另外一条船违反了那条规则。此条更改RRS 60.1(a)。将“[NP]”放在其适用的每条规则的开头。若没有SIs使用[NP],省略此句。 |
1 |
规则 |
1.1 J2.1(1)* |
赛事将执行《帆船竞赛规则》所定义的规则。 |
1.2 |
航行细则中的许多段落更改了RRS中的规则。最好将每一个都放在航行细则的适当段落中,例如惩罚方法。但是,如果有一些没有明确的位置,将其写在此处。 RRS 85.1 要求对更改的规则进行特别提及,因此,SI可以按照这样开头:规则 <编码> 更改为: . . . 或者它可以在结尾处写明 此条更改规则 <编码>。本指南中有这样的具体示例。另请参阅RRS 86和 87,以确保更改规则是被允许的。 |
1.2 J1.2(2) J1.3(1) J2.1(1) |
对于《帆船竞赛规则》中的某一条规则的更改: 选项 1: RRS <编码> 更改如下: <改写的规则>。 选项2: <陈述> 此条更改 RRS <编码>。 |
2 |
航行细则更改 |
2.1 J2.2(3) |
航行细则的任何更改将在生效当天的0900前公布,但对竞赛日程的任何更改将在其生效的前一天2000前公布。按需要更改时间点。 |
2.2 J2.2(4) |
航行细则可以在水上按照<程序的描述>进行更改。若将在水上对航行细则进行更改,则采用此条细则。参见 RRS 90.2(c)。 |
3 |
与选手的信息沟通 |
3.1 J2.1(7)* |
选手通知将公布在位于[<网址>][<地点>]的官方公告栏上。提供适当的网址或地点。 |
3.2 J2.1(7)* |
竞赛办公室位于<地点> [, 电话<电话号码>][, 邮箱<邮箱地址>]。 |
3.3 |
在水上,竞赛委员会打算通过VHF对讲机<数字编码>频道监控选手并与选手进行通讯。如果NoR中已经要求了VHF对讲机,则采用这条细则。 |
3.4 |
竞赛委员会 [可能][将]在VHF<数字编码>频道上进行以下通讯。 <项目清单> 该清单可能包括以下任何一项的确认:时间核对、竞赛区域、日程更改、级别起航顺序、竞赛委员会船舶的位置、交替的准备信号、航线、航线的更改、缩短、推迟、放弃、起航信号、召回、下一个起航序列、到达终点的时间(以计算时间限制)。如果这些中的任何一个替换了旗帜信号,它们将很可能更改了RRS的某条规则,将需要根据SI 1.2重新措辞。 如果竞赛委员会展示旗帜 <. . .>, 则将使用备用的VHF<数字编码>频道。 当采用这条细则时,请确认VHF系统是可靠的。请注意,在船竞赛时依靠VHF通讯可能是不可靠的。仅在NoR中已要求VHF对讲机时,才采用本条细则。 |
3.5 |
[DP][竞赛时][自第一次预告信号开始直至当日的最后一轮竞赛结束],除紧急情况外,参赛船不得进行语音或数据传输,且不得接收非所有船都可以获得的语音或数据通讯。如果NoR中已包括此条,则此处就不需要。 |
4 |
行为准则 |
4.1 |
[DP]选手和后援人员须遵守竞赛官员的合理要求。 |
4.2 |
[DP]选手和后援人员须根据使用说明并在不干扰其功能的情况下,谨慎且按照正常的航海技术操作[使用]由组织机构[提供的任何器材][或][放置] 由组织机构[提供的广告] 。在组织机构提供像是轨迹装置或船首号这样的器材时采用本条细则。 |
5 J2.2(6) |
岸上信号 |
5.1 |
岸上信号将在<地点>展示。 |
5.2 |
当岸上展示AP旗时,有关竞赛信号AP旗中的“1分钟”替换为“不少于<数字>分钟”。 |
5.3 |
[DP]信号旗D旗伴随一声音响意为“在此信号发出前,参赛船[请不要][不得]离开[港池][水岸]。预告信号不会在日程排定的时间之前发出或在D旗展示后不少于<数字>分钟发出。” |
6 |
竞赛日程 |
6.1 J2.1(2)* |
创建一个包括竞赛轮数、日期、级别以及其他适当科目的表格。 |
6.2 |
每天可增加一轮竞赛,前提是不会导致任何级别比日程安排提前一轮,以及根据SI 2.1做出日程更改。核查草案终稿中的SI编码。请对照NoR和所有级别要求检查此SI,以防发生冲突。 |
6.3 J2.1(2)* |
每个竞赛日第一轮竞赛的预告信号排定时间为<时间>。填入时间点。 |
6.4 |
为了提醒参赛船一轮竞赛或后续轮次的竞赛即将开始,在预告信号发出前至少5分钟时,将展示橙色起航线旗并伴随一声音响。 |
6.5 J1.3(7) J2.1(1) |
最后一个竞赛日<时间>后将不再发出预告信号。填入时间点。本条最好包含在NoR中,且当NoR中包含时,无需在SI中重复。 |
7 |
级别旗 |
7.1 J2.1(5)* |
[<级别> 的级别旗为<旗帜描述>。][级别旗为:<表格>] |
8 |
竞赛区域 |
8.1 J2.2(10) |
[竞赛区域为<描述>][SI 附件<. . .> 为竞赛区域示意图。] |
9 J2.1(3)* J2.2(13) |
航线 |
9.1 |
[下述][SI 附件<. . .> ]为航线示意图,包括航段间的大致角度、绕标的顺序以及要求离开标志的一侧。填入数字或字母。[航线的大致长度为<长度>。]若合适,填入航线长度的海里数。附录S展示了标注航线的方法。 |
9.2 |
竞赛委员会信号船将不晚于预告信号发出时展示第一航段的大致罗经方位。 |
9.3 |
航线不会被缩短。此条更改RRS 32。仅在级别规则有此要求时采用此条细则。 |
9.4 |
准备信号发出后航段不会被更改。此条更改RRS 33。仅在级别规则有此要求或无法更改标志位置时才采用此条细则。 |
10 J2.1(4)* |
标志 |
10.1 |
标志为<描述>。在正文、表格或SI的附件中提供每个标志的描述、颜色和位置(若合适),包括起点和终点标志。 |
10.2 |
如果航线示意图中不明确,则增加: 以下标志是需绕行的标志:<清单>。 |
10.3 |
SI 13中所述的新标志为<描述>。 |
11 |
障碍物 |
11.1 J2.2(15) |
下列[物体][线][区域]为障碍物:描述作为障碍物的每个物体、每条线或每个区域。参见障碍物的定义。 |
12 |
起航 |
12.1 |
竞赛将使用RRS 26起航,在起航信号前<数字> 分钟发出预告信号。只有预告信号不是在起航信号前5分钟发出时才采用此条细则。 |
12.2 |
竞赛将按下列程序起航:<描述>。此条更改RRS 26。对任何不同于RRS 26所述的起航程序进行描述。 |
12.3 J2.1(5)* |
[起航线为起航标志上展示橙色旗的旗杆之间的连线。][起航线为右侧 [起航标志][信号船]上展示橙色旗的旗杆和左侧起航标志航线一侧之间的连线。][起航线为 <描述>。] 参见RRS竞赛信号橙色旗。 |
12.4 |
未发出预告信号组别的船在其他的竞赛正在执行起航程序时须避开起航区域。考虑加上[DP]。 |
12.5 |
如果在起航信号发出前2分钟内,一条船船体的任何部分处于起航线的航线一侧并被识别,竞赛委员会将在VHF<指定>频道广播其帆号。广播失败或未准确报时不能[曲春CHNCQ11] 作为要求补偿的理由。此条更改RRS 62.1(a)。 |
12.6 |
如果在起航信号发出前2分钟内,一条船船体的任何部分处于起航线的航线一侧并被识别,竞赛委员会将呼喊其帆号。未能呼喊她的帆号、她未能听到这样的呼喊或船被呼喊的顺序不能作为要求补偿的理由。此条更改RRS 62.1(a)。仅在所有船都几乎处于可呼喊的距离内时才采用此条细则。 |
12.7 |
未在起航信号发出后<数字>分钟内起航的船将被记为DNS,无需审理。此条更改A5.1和A5.2。 |
13 |
航线下一航段的改变 |
13.1 J2.2(14) |
[为了改变航线的下一航段,竞赛委员会将移动原来的标志或终点线到新的位置。][ 为了改变航线的下一航段,竞赛委员会将布设新的标志(或移动终点线)并尽可能快地移走原标志。随后的改变中要替换新标志时,将由原标志替代。] |
14 |
终点 |
14.1 J2.1(5)* |
[终点线为终点标志上展示蓝色旗的旗杆之间的连线。][终点线为右侧 终点标志上展示蓝色旗的旗杆和左侧终点标志航线一侧之间的连线。][终点线为 <描述>。] 参见RRS竞赛信号蓝色旗。 |
14.2 |
如果一条船到达终点时,竞赛委员会不在场,她[应][须]在第一合理时机将其到达终点的时间、排名位置以及与她临近的船之间的关系报告给竞赛委员会。当使用“须”时,考虑加上 [DP]。 |
15 |
惩罚方法 |
15.1 J1.3(6) J2.1(1) |
RRS 44.3的分数惩罚适用。[惩罚为<数字>名次。]或[惩罚为<描述或公式>。] |
15.2 J1.3(6) J2.1(1) |
对于<名称> 级别,RRS 44.1的两圈解脱更改为一圈解脱。 |
15.3 J2.2(1) |
RRS附录P适用。 |
15.4 J2.2(1) |
RRS附录P适用,其两圈解脱改为一圈解脱。当SI 15.2适用时,建议采用此条细则。 |
15.5 J2.2(1) |
RRS P2.3不适用,更改RRS P2.2,使其适用于第一次惩罚后的所有惩罚。在尽管出现多次犯规但仍希望参赛船继续竞赛时才采用此条细则。 |
16 |
时间限制[和目标时间] |
16.1 J2.2(18) |
1标时限、竞赛时间限制(参见RRS 35)和终点时间窗口如下表所示。
1标时限 |
竞赛时间限制 |
终点时间窗口 |
<时间> |
<时间> |
<时间> |
有多个级别时,在左侧添加一列,注明级别,为每个级别添加一行,注明时间。在右侧添加一列,注明目标时间(当使用目标时间时)。 |
16.2 |
若没有船在1标时限内通过1标,则该轮竞赛将被放弃。使用1标时限时采用此条细则。 |
16.3 J2.2(18) |
终点时间窗口是第一条船行驶航线并到达终点后,其他船到达终点的时间限制。未能在终点时间窗口内到达终点且随后没有退出竞赛、受到惩罚或被给予补偿的船将被记为TLE,无需审理。被记为TLE的船的终点名次分数须被计为在终点时间窗口内到达终点的最后一条船的分数加上[1][2]分。此条更改RRS 35、A5.1、A5.2 和A10。 |
16.4 |
未能达成目标时间不能作为要求补偿的依据,此条更改RRS 62.1(a)。 |
17 |
审理请求 |
17.1 J2.2(21) |
[每个级别的]抗议时限为[那个级别]最后一条船完成当天最后一轮竞赛或竞赛委员会发出今天再没有竞赛了的信号后< . . . >分钟内,以这两个时刻中较晚的一个为准。抗议时限将公布在官方公告栏上。不同竞赛区域的抗议时限可能有所不同。 |
17.2 |
抗议表在竞赛办公室领取 <网址或地点 >。参见 RRS 61.3和62.2。 |
17.3 J2.2(21) |
将于抗议时限结束后30分钟内张贴通知以告知选手审理各方或被指定的证人。审理将于[公布的时间] [<日期和/或时间>]在位于<描述>的抗议审理室进行。 |
17.4 |
将公布根据附录P对违反RRS 42的参赛船进行判罚的名单。 |
17.5 J2.2(21) |
RRS 62.2(a)和66.2(a) 不适用。当不希望使用这些规则中的30分钟限制时采用此条细则。 |
17.6 J1.3(8) J2.1(1) |
根据RRS70.5[(a)][(b)][(c)]的规定,驳回对抗议委员会裁决的上诉权。若NoR中已包含,则此处不需要。 |
18 |
计分 |
18.1至18.5 J1.3(5) J2.1(1) |
注:RRS J2.1(1)要求仅在NoR中未包含J1.3(5)中的信息时,才将其包含在SI中。 |
18.1 |
计分方法如下: <描述>。仅在计分方法与附录A中的方法不同时才采用此条细则。描述该方法或该方法与附录A中的方法有何不同。 |
18.2 |
完成<数字> 轮竞赛后方能构成系列赛。填入数字。 |
18.3至18.5 |
RRS A2.1规定从系列赛中去掉一轮竞赛。可能会对此进行更改。18.3到18.5给出了示例。 |
18.3 |
一条船的系列赛成绩是其所有轮次得分的总和。 |
18.4 |
一条船的系列赛成绩是去掉其最差<数字>轮成绩的其他所有轮次得分的总和。 |
18.5 |
(a) 当完成竞赛的轮数少于<数字> 时,一条船的系列赛成绩是其所有轮次得分的总和。 (b) 当完成<数字> 到<数字> 轮竞赛时,一条船的系列赛成绩是去掉其最差1轮成绩的其他所有轮次得分的总和。 (c) 当完成<数字>或更多轮次竞赛时,一条船的系列赛成绩是去掉其最差2轮成绩的其他所有轮次得分的总和。 |
18.6 |
RRS A5.3适用。仅在每一轮竞赛的起航船数有较大差异的系列赛中采用此条细则。 |
19 |
安全规定 |
19.1 J2.2(5) |
描述任何签到和签出程序。考虑[DP]是否适用。 |
19.2 J2.2(5) |
[DP]退出竞赛的船须在第一合理时机通知竞赛委员会。[返回岸上后,该船须迅即填写退出声明表,该表可从<网址或地点>获取。] |
20 |
船员或器材的替换 |
20.1 J2.2(25) |
[DP] 若没有事先得到<委员会的名称>的书面许可,不允许更换选手。 |
20.2 |
[DP] 除非得到<委员会的名称>的书面授权,否则不允许替换损坏或丢失的器材。替换的请求须在第一合理时机(可能是赛后)向委员会提出。 |
21 |
器材和丈量检查 |
21.1 J1.2(1) |
船或器材可能随时被检查其是否遵守了级别规则、竞赛通知和航行细则。 |
21.2 J1.2(1) |
[DP] 当竞赛官员在水上有所指示时,参赛船须前往指定区域接受检查。 |
22 |
提供的船 |
22.1 J2.2(7) |
参赛船将由组织机构提供。参见SI附件<. . .>。撰写一个有关所提供船的规则的附件,参见SI附件A的指南。 |
23 |
官方船只 |
23.1 |
官方船只将标识如下:<描述或表格 >。 |
24 J2.2(9) |
[DP] 后援团队 |
24.1 |
后援团队,包括所有后援人员和后援船,须遵守[<网址或地点>][SI附件<. . .>]后援团队规定。提供有关后援船规定的附件或补充内容。 |
24.2 |
从第一次起航的准备信号开始到所有船到达终点或退出竞赛,或竞赛委员会发出推迟、全召或放弃信号为止,领队、教练和其他后援人员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
24.3 |
后援船须以<描述>识别。填入标识且仅在NoR没有包含此内容才采用此条细则。 |
25 |
垃圾处理 |
25.1 |
垃圾可以放置到官方船[或后援船]上。 |
26 |
泊位 |
26.1 |
[DP]参赛船须停放在[陆域停船区][港池]的指定位置。 |
27 |
拖船上岸的限制 |
27.1 J2.2(9) |
[DP] 除非经竞赛委员会事先的书面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在赛事期间拖船上岸。在适当的情况下,将竞赛委员会替换为技术委员会。 |
28 |
潜水装备和塑料池 |
28.1 J2.2(9) |
在第一轮竞赛的准备信号与赛事最后一轮竞赛结束之间,不得在龙骨船周围使用水下呼吸设备和塑料池或类似装置。根据需要调整禁止时间。 |
28.2 |
龙骨船[在赛事期间][自<日期><时间> 到<日期><时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清理水线以下的部分。根据需要调整禁止时间。 |
29 |
奖励 |
29.1 J1.3(10) J2.1(1) |
将为[每个级别中]<列出名次>颁发奖励。列出名次,并在需要时列出报名数或起航数。 |
30 |
风险声明 |
30.1 |
RRS 3指出:“决定是否参加竞赛或继续竞赛是该船自己的责任。” 参与本赛事的每名选手都同意并承认帆船运动是一项存在潜在危险的活动,具有固有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强风和恶劣海况、天气突变、器材故障、操船失误、其他船的不良航海操作、在不稳定台面上失去平衡和疲劳导致的受伤风险的增加。帆船运动的固有风险为由于溺水、创伤、体温过低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永久性、灾难性伤害或死亡。每个场馆的管辖权限可能需要一个本风险声明的不同或修订版本。 |
31 |
保险 |
31.1 |
每条参赛船须持有效的第三方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低保额为<数额>或等价金额。填入货币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