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组织规则

(2010811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Law Society  Institute Of Sports Law)(以下简称本会)是从事体育法学研究与实践的学术团体,是中国法学会的专业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及法律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展体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进行国内外体育法学交流与合作,为繁荣体育法学学术研究、提高体育法治工作水平、加强体育法治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为促进和保障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在中国法学会领导和国家体育总局指导下,遵循《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依法开展体育法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组织体育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组织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对体育法学和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和学术研讨,促进体育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创新,为完善体育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为国家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提供服务;

    (三)参与体育法律、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修订、咨询论证工作,提出对策建议;

    (四)参与体育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培养体育法学、法律人才,弘扬法治精神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五)开展体育法学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编辑出版体育法学刊物、书籍、资料;

    (六)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里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扶植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七)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八)反映体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意见或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办理中国法学会、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与理事

    第五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从事法学、法律、体育研究和实践工作,有一定体育法学研究能力,具有中级以上学术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本会一名理事或有关学术组织、科研院所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组织规则,从事体育法学教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并支持体育法学研究会工作的团体和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中符合本会个人会员条件的成员,可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自愿退会的,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

    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组织规则、损害本会声誉,或者构成严重违法和犯罪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是: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

    (三)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会组织规则,执行本会决议;

    (二)开展体育法学研究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及信息资料;

    (三)承担本会委托并按时完成交付的科研及其它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以及本规则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权利。同时承担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条  有扎实的体育法学理论知识或者丰富的科研成果、实践经验,有较强研究能力,具有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的个人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即为本会理事。

    理事的任期为五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审议,可以增免个别理事。

    理事也可以在港、澳、台地区产生,候选人应事先报中国法学会,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理事必须参加理事会议及其它学术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或者届内有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报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可以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协商或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组织规则;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会理事;

    (四)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二)确认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增补理事决定;

    (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审批会员入会,决定对会员的劝退或者除名;

    (四)决定增补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决定免除理事资格;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六)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学术研讨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研究会重要日常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深,有奉献精神、有协调能力,能团结带领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具有正高级学术职称或者司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对外代表本会,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签署本会文件。会长一般不兼任中国法学会其它研究会会长职务,不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经会长授权可代行会长职权。

    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开展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活动。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法学会的拨款;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捐赠和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法学会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公所在地:国家体育总局(北京市体育馆路2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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