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重要体现。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9月1日实施。新规在强化安全责任主体、保障人员身心安全、对违规违法生产行为的监管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诸多全新的规范和要求。中国体育报记者近日就此话题分别采访了相关部门和权威人士。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现行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制定,分别在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修改,这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包括完善工作原则要求、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面。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刘伟介绍,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影响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都是主角,没有旁观者。此次修改新增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完善工作原则要求

新规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思想、新理念,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新规强调“三管三必须”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邬燕云指出,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并从贯彻新思想新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新问题新风险应对、加大违法行为成本、完善政府监管体制机制等方面作出详细解释,进一步增强了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依法治理体系,为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张兴凯对此表示:“在政府监管方面,本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进行了规定,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此举可有效防范因互相推责形成的监管‘盲区’。”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新规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邬燕云说。

邬燕云表示:“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都需要认真落实并接受监督考核。新规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新规还要求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张兴凯认为,以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职能交叉的问题,大家都在管,但是实际上就容易出现各种交叉不清的问题。此次新规压实了生产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生产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实施全员安全责任制,齐抓共管,防患于未然。这样一来,涉及大家多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就可以做到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共用。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邬燕云谈到,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八项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其中第四项: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第八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为新增项。此次新规还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制度,并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这也是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法的亮点之一,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强化了有关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势向好,但也面临较多严峻问题,暴露出一些法治薄弱环节甚至空白地段,迫切需要填补制度不足、堵塞法律漏洞。因此,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显得尤为重要。”邬燕云说,“为了理顺各类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加强功能区安全生产工作,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并要求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此外,新《安全生产法》还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规定。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校外硕导及研究顾问于万发表示:“近年来,因员工行为异常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现象,引起社会热议。这次修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此款虽属于倡导性条款,没有对应法律责任,但也着实具有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事故罚款由现行规定的20万元到200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到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到80%,提高至40%到10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还可面临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

邬燕云表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同时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转自12月31日《中国体育报》03版)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