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体人字[2003]425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国家对为体育事业做出过突出贡献的老运动员、老教练员的关怀,鼓励运动员、教练员不断攀登体育高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运动员指已办理退役手续、曾代表国家队参加比赛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运动员,老教练员是指现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在执教国家队期间连续培养两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过以下成绩之一的教练员:

(一)197812月以前,取得过世界冠军、打破(超过)世界纪录(非奥运项目首次打破世界纪录)或首次珠峰登顶的;

(二)197812月以前,为中国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且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

(三)19791月以后,取得过奥运会、奥运会项目世界锦标赛、奥运会项目世界杯、亚运会前三名,非奥运会项目的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冠军的。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对老运动员、老教练员进行资助。

第四条  关怀基金的发放坚持公正合理、体现关怀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负责关怀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老运动员和老教练员可以申请关怀基金:

(一)      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英年早逝,给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困难者;

(二)      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被评定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且生活有较大困难者;

(三)      因长期训练比赛造成身体伤害,导致退役后影响就业和生活,医疗负担较重,有较大困难者。

第七条  申请关怀基金资助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困难程度和伤病情况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者需填写《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的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关系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向国家体育总局各直属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总局直属单位收到申请书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书》(一式三份)、个人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第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设立国家队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关怀基金审定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获资助者名单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定期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老运动员、老教练员实际所遇到的困难程度,将关怀基金资助标准分3个等级,分别为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标准根据基金筹措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发放关怀基金所需资金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体育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原则上将关怀基金一次性直接支付给受资助者。受资助者在得到资助款后2周内应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得到资助款项情况。

第十五条  凡已获得过关怀基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第二次资助。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关怀基金每年颁发一次,经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随时颁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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